營利事業應收債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2252)-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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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收債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2252)

更新日期:107-07-13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1.債務人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2.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所稱逾期2年的計算,是從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的次日開始計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計算方式相同。
3.金融機構及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核准設立之信用卡公司,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91年1月22日修正前為「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保險業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經其董(理)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依金融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照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之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該項轉銷之債權,嗣後獲得清償者,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
(所得稅法第49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財政部88.8.18台財稅第881935317號函)
(財政部89.5.2台財稅第0890453166號函)
(財政部91.6.6台財稅字第0910453241號令)
(財政部92.3.17台財稅字第0920451844號令)
(財政部92.7.29台財稅字第0920454754號令)
(財政部99.4.15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