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潮下的洩密問題:高階主管跳槽時一併帶走公司資訊,是否違反營業祕密?|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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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潮下的洩密問題:高階主管跳槽時一併帶走公司資訊,是否違反營業祕密?

王子榮
2023-05-11

英業達前處長跳槽仁寶,在 2023 年遭起訴;聯電 2022 年遭罰 2000 萬元,以上都因為觸犯營業秘密,而立法院為將營業秘密罪「速審速決」,日前修法直送智財法院。

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大家熟知的有著作權、商標跟專利,但營業秘密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視,一般人很容易混淆營業秘密跟專利要保護的範疇,兩者會有一些重疊,有些技術、製程是公司在江湖上行走的命脈,產業布局上有可能選擇專利這條路保護,也可以走營業秘密這個路徑,不過專利和營業秘密在概念上可是南轅北轍。

延伸閱讀:著作權法構成「抄襲」的要件是?什麼才能稱「合理使用」?淺談智財侵權認定

專利公開保護 VS.營業秘密見光死

專利討論的是進步性、新穎性跟產業利用性,專利一旦經過核准,必須透過登記制度公開專利的範圍與說明實施方法;營業秘密則反其道而行,就是不能見光死,嚴格保守專屬於「巷子內」(台語)才知道的門道。

最可以拿來說明營業秘密的教科書案例就是可口可樂的配方,瓶身上的內容標示物寫得一清二楚,不過到底要用多少比例才能調配出可口可樂,就無人能夠知曉。對可口可樂來說,可樂如何調配是企業的命脈,所以不僅企業動用資源嚴加保護營業秘密,立法者甚至不惜動用刑罰伺候。

進一步要討論的是,營業秘密需要怎樣的要件才能認定?可不是企業自己說了算,如同前面所說,營業秘密賦予其強大的法律效力,要件上自然有一定門檻。依照《營業秘密法》的定義,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且為「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光是從保護的範圍來看,可以看到營業秘密畫出了很大的一塊領域,可以是方法、可以是程式,更可能是生產、銷售及經營的資訊。

客戶名單、聯絡方式,不屬於營業秘密法範疇

營業秘密是不是只能有一人知道呢?當然不是這麼狹隘,這邊是帶有相對性的概念,只要具有一定封閉性,該機密的所有人主觀上(內心)和客觀(外在)將該項資訊視為機密,一般民眾不會知道,而與該機密相關專業領域的人也不會知道。

再來是可以視為在產業上能有交易與實用價值,這部分通常是在營業秘密被侵害後才會具體計算,例如機密被揭露前後公司產品或服務價值的減損、銷售數額的降低。

最後就是合理的保密措施,這邊目前司法實務與學界大概歸類出有諸如企業和所屬員工簽署的「保密協定」、被列為營業秘密的資料,有施加限制閱讀或接觸、且禁止在內部廣為流傳,企業也有制定保全計畫並做好保全措施的義務,例如要求特定人員在機密存放處上鎖、限制訪客接近。

營業秘密在司法實務上屢見不鮮,上面提到的標準,面對個案時也慢慢形塑出標準,例如「出貨檢驗報告的良率、不良率資訊」,法院認為工廠實際產品檢驗的結果,可以呈現該工廠運作的實際產能與良率,倘若被競爭對手知道,也可能損及公司利益,並非屬於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會知道的資訊,屬於營業秘密。

再舉一個例子,比方說「健康食品的成分、劑量比例等資訊」,因為健康食品的保健作用及功效,取決該食品之成分、劑量、製程,並受食品安定性之影響,而食品安定性因產品物化特性、型態(如粉末、液體等)及保健功效成分等因素交互作用,而有不同。如果不能經由普通例行性、有限次試作、組合、增減,得知產品外盒揭示之配方相關資訊,則具保密性。

至於業務常見的客戶名單呢?如果僅記載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且無涉其他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聯絡及決策名單等資訊,就不屬於營業秘密範圍。

延伸閱讀:競業條款無效?Gogoro 前員工竊密案敗訴!競業條款、惡意挖角標準一次看

善用營業秘密相關的法規,絕對會是商場戰爭上的一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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