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 历史、艺术及建筑

历史、艺术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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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6月26日,维多利亚女皇在总督府公布《英皇制诰》的宪章。该宪章批准成立立法局,并授权"在任的总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见后......制定及通过为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时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条例。"。于1888年颁布取代1843年宪章的《英皇制诰》,其文本于"的意见"之后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于同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任期、职权,以及其他事项订立规定。立法会的职权包括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稅收和公共开支;以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此外,立法会更获得《基本法》赋予权力以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经历了不少重大转变,由作为一个咨询架构演变为一个具权责以制衡行政部门的立法机关。现载述立法会自1843年起的演变如下:
立法会认为艺术是香港这个充满活力及生气勃勃的国际城市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时,艺术能将立法会综合大楼主要地点的功能与美感结合,并丰富香港城市和公众的文化生活。因此,为综合大楼搜罗及装设合适的艺术作品至为重要。
综合大楼的若干位置已选定为适合安装或放置原创艺术作品。立法会搜罗艺术作品计划于2009年开展,采取的搜罗模式包括公开征求艺术作品提案、直接购买和委托制作,以及从政府博物馆外借等。根据综合大楼的艺术政策,搜罗艺术作品有如下的准则:
  1. 反映立法机关的庄严、稳重、职能及理念;
  2. 美化综合大楼的环境;
  3. 为香港树立榜样,使艺术成为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4. 协助推广香港艺术及工艺作品的卓越之处及多元性质;及
  5. 状况良好、达到可接受的专业水平,以及具有与立法机关地位相称的规模、主题和特色。
立法会大楼陈设的部分艺术作品:
人物
装置
Cornelia ERDMANN

蝶 ∙ 莞薾
立体装置
莫一新,文凤仪

云山千叠
水墨纸本
顾媚

花园
互动数码投影
Simon HEIJDENS

水天系列
水墨纸本
曹帼婷



城市山水册
水墨纸本
熊海

承诺,冲破空间走向无限
水墨纸本
杨颂雅



破晓
水墨纸本
李丽芬
立法会综合大楼是首座为香港立法机关而兴建的专用大楼。行政署长在其2012年2月23日的函件中确认,在添马用地內由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处所及范围包括位于香港中区立法会道1号的立法会综合大楼(立法会综合大楼內的政府官员办公室除外),以及围绕综合大楼的露天地方。
添马舰发展工程的设计,以「门常开、地常绿、天复蓝、民永系」为主题。综合大楼的整体设计概念乃为凸显香港立法机关的独立、特殊地位、透明和庄严形象。综合大楼以建筑立面之垂直线条作为室內设计的综合主题。综合大楼的室內设计主题结合严肃谨慎和包容开放这两个元素。前者是「方」,后者是「圆」。「方」指收敛,「圆」指变化。各个大堂及会议室的室內设计均巧妙地采用了「天圆地方」的建筑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