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太古城傷人案 陳真刑期上訴得直減刑半年 願向傷者賠償成關鍵 (10:06) - 20240508 - 港聞 - 即時新聞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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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太古城傷人案 陳真刑期上訴得直減刑半年 願向傷者賠償成關鍵 (10:06)

2019年11月太古城中心外發生傷人案,被告陳真就3項有意圖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囚14.5年。他不服判刑後上訴,上訴庭今日(8日)開庭宣判,裁定陳真上訴得直,下調其刑期半年,即現判囚14年。上訴庭戈為,陳真在開審前已作出賠償安排,而非想盡辦法拖延,足見他有誠意,故認為原審法官不應該將賠償從減刑因素中剔除。

上訴人陳真(53歲)一方早前提出,總刑期判10年已足夠,並指法庭應考慮陳真自願賠償,彌補對事主的傷害。律政司則指,有意圖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一般量刑介乎3至12年間,認為原審就個別罪行和總刑期的量刑沒有過重。

上訴庭於判辭指,陳真的兩項有意圖傷人罪的盲目和凶狠程度,以及對溫浩倫與趙家賢造成的創傷,每項罪行量刑起點為7年也絕不為過,況且陳真的行為在當時社會失序下會挑起更多暴力衝突,原審法官沒有把襲擊背後的政治動機視為加刑因素才是備受質疑。針對上訴方提出,原審法官欠缺考慮陳真的個人背景與犯案時處於失控狀態,上訴庭反駁指,陳真的酗酒情況令自身情緒與抑鬱問題變得複雜,他犯案時「失控」又與喝酒有關,以致被罵髒話後便不能控制好自己的脾氣,故陳真的個人背景無法構成減刑。

上訴庭續指,陳真聲稱受人挑釁才犯事,自稱具有正面良好品格,如他案發前已簽文件,承諾死後遺體會捐給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作研究抑鬱症之用。惟上訴庭均不同意,指案發時溫浩倫批評商場保安讓防暴警進場,只是針對保安,陳真無故向溫高呼「光復台灣」才是直接挑起事端;正面良好品格一般指持續地為社會貢獻,簡單地簽下一紙承諾死後遺體捐出,未能符合相關證明品格標準。

惟上訴庭認同陳真向4名受害人賠償可構成減刑,指總賠償金達393萬,需要陳變賣住宅套現賠償。雖然律政司一方提出賠償是陳真被受害人索償的必然後果,但上訴庭認為這說法非完全公道,因為有人即使被索償乃至被裁定須賠償,仍會想盡辦法拖延賠錢,但陳真在開審前已作出賠償安排,足見他有誠意,故認為原審法官不應該將陳真願賠償一事從減刑因素中剔除。因此上訴庭認為陳真就賠償及原審法官給予其他減刑因素下應獲減刑多半年,故將原本14.5年刑期改判為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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