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名額是表面、機構只想不被罰,「做半套」的職場政策讓障礙者無法安心 - TNL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保障名額是表面、機構只想不被罰,「做半套」的職場政策讓障礙者無法安心

保障名額是表面、機構只想不被罰,「做半套」的職場政策讓障礙者無法安心
圖為「喜樂水餃工坊」助偏鄉身心障礙者 踏入職場。僅作為示意圖使用。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職場所謂的身心障礙保障名額,也因沒有配套的支持措施,而讓這些工作難以真正持續。包含辦公空間太小太擠、辦公座位是否能適合身障者的高度、工作充滿雜事而沒有累積延續性,都是身心障礙者求職所面臨的困境之一。

文:楊佳羚

高師大因為「機構必須聘任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之規定,要求所有招聘新人的單位都必須雇用身心障礙者,以避免學校因未達規定而受罰。

安心就業不安心?保障名額不保障?

我們性別所行政助理離職,在漫長的三次招聘過程中,訪談了幾位具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應徵者。有許多人上一份工作經歷都是三個月的「安心就業」,然而,這樣的「安心就業」一點都不讓障礙者安心,反而是每三個月就要開始下一次求職的動盪過程。

而且這類「安心就業工作」往往是加油站或公部門工讀生,障礙者通常做些被指派的雜事,難以累積對下一次求職有利的工作資歷。

職場所謂的身心障礙保障名額,也因沒有配套的支持措施,而讓這些工作難以真正持續。例如,我們所的行政助理其實必須兼辦教育學院底下「性別博士學位學程」的行政工作,是高等教育產業化與高教經費緊縮,必須「便宜辦學」的「一人當兩人用」之安排。

再加上這樣的行政助理是校務基金聘用,只能領取最低薪(含勞健保)且幾乎從不調薪,障礙者雖然比最低薪高一些,但扣除勞健保後,每月實際所得亦難以達到最低薪的金額。

在這樣的狀況下,很難找到可以快速處理兩個學術單位的繁雜事務、要面對學校不同單位、老師、學生,必須「獨立作業」(亦即沒有任何其它支援),又能接受如此低薪的工作者。

即便一個單位有較多工作人員,主管也沒有做相應的支持。

例如:有位身障者先前在總務處,被安排處理停車證與停車費的工作。他只有一手能用、走路也不方便,但他必須製作、列印停車證與停車費收據,還得跟會計每日對帳。

他說:「因為我動作比較慢,只能每天最早來、最後一個走,才能完成所有工作。」因此他工作沒多久就無法負荷而辭職。相較之下,我看到與他障礙程度相當的人,在高雄市立中醫院被安排在收銀工作,櫃台需移動的範圍不大,且有兩人互相支援,這就是較好的安排。

此外,檢視無障礙空間,高師大建築老舊,無障礙廁所極少,許多廁所甚至設在樓層的半層樓之間──如四樓半是女廁、五樓半是男廁。之前我們曾邀請加拿大著名學者Dorothy Smith來台,由於年邁及外國人的習慣,讓她無法上蹲式廁所。

對國際學者來說只是一天的不便,但對於每日在此工作的身障者而言,則是每日的不便。而性別所與教育學院院辦雖在樓上樓下,身障者必須先到長廊的另一端搭電梯,再移動到長廊的一端才能連繫兩個單位,且必須避開學生下課時間,以免完全搭不到電梯。

來應徵的重障者,有位坐在我們的面試座位椅子上顯得太矮,但她的身體重量無法調整椅子高度;有些使用輪椅者則必須在所辦外等候,因為所辦內沒有足夠空間讓他旋轉輪椅。光是想到這些身障者必須在如此不友善的環境中工作,而被要求聘雇障礙者的單位卻沒有經費改善硬體設施,就覺得十分對不起這些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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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職場的配套措施與積極支持

從上述經驗中,我認為,光有身心障礙保障名額規定只是「表面」,機構只想「不被罰」,而沒有想把事情做好。在一篇比較瑞典與日本障礙政策的文章提到,瑞典雖然沒有職場保障名額制度,但他們更強調職場的支持。

例如,機構中的人事單位與領導階層必須安排身心障礙者適合他們的工作,或儘量以團隊支持障礙者的工作,以便有人可以互相協助。

像我們在面試時發現,有位自閉症者非常擅長修電腦,只要能讓他事先安排規劃,他都能把事情做好。雖然他不適合事務繁多的所辦行政助理,但我們認為,如果學校圖資處缺人,他會是十分適合的人選。

又例如,瑞典有職能治療師評估職場環境是否對員工健康友善──這不只對於身心障礙者如此,當我在瑞典隆德大學社會系工作時,所有員工都有權要求雇主配備給他升降桌,因為站著工作是對脊椎負荷最小的工作姿勢;職能治療師也會到職場為所有人評估職場環境。

因此,前面提到辦公空間太小太擠、辦公座位是否能適合身障者的高度,都需要一併改善。而瑞典職場都有定期的主管與員工的「發展談話」,讓員工有機會表達職場環境要如何調整、工作內容是否符合其興趣或具挑戰性。

再加上瑞典有強大的工會及反歧視法,因此即便沒有保障名額的規定,身心障礙者也能透過職場積極支持措施而順利工作。

非永久的社會住宅

台灣除了職場相關政策「做半套」外,我發現目前社會住宅的居住年限規定,也讓身心障礙者無法安心。例如,一位在社福民間社團工作的朋友提到,她工作地點樓上是社會住宅,有位精障者會到她們辦公室大聲說話,但因為是友善的環境,大家都對她相當包容。

後來因為政府方案到期(其它的社會住宅也都有「居住不能超過六年」的規定),這位精障者必須搬家,但她無法接受「變動」。家人刻意安排她固定外出的時候搬家,但家人打包她的東西時延誤(她先前不准家人動),讓她返家時發現要搬家,而躺在地上哭天搶地,最後必須請警察及救護車強制將她帶離。

這樣的場面令人鼻酸,而這位精障者的兒子也擔心,即便媽媽未來順利住進新的租處,鄰居是否能像社團工作人員如此友善、能否讓他們住在那裡,都是未知數。

相較之下,瑞典身心障礙者每個月有一定的生活津貼,可以住特殊住宅,可以申請個別助理,也有一些日照中心或庇護工場,讓身心障礙者可以在那裡交朋友、活動或手作,這些福利配套都讓身心障礙者不用擔心自己的生活。

台灣現在有些民間社團承辦的身障就業服務做得不錯,除了讓身障者就業外,亦重視身障者的工作適應;但這又突顯另一個問題:亦即,政府將社福工作「外包」,會因承辦單位或前述所謂公私聘雇單位的用心程度不同,而讓障礙者變成只能「碰運氣」。

而社會住宅政策更顯示「殘補式」的社會福利思維:由於不將每個人的基本需求視為政府應保障的基本人權,我們常要求個人要「努力」、家庭要「承擔」。在耗費大量行政人力檢視這個人是否夠窮、值得被幫助後,給的幫助又常不符需求。

例如,上述這類有年限設定的社會住宅,美其名是讓弱勢者暫時可以用較低租金住在其中,但這些人其實持續在職場的最低階或被排拒在外,並無法透過短暫政府方案或短短六年存得買房的頭期款,而得繼續居無定所。

透過檢視台灣對障礙者的職場保障名額及住宅政策,可以讓我們反思:我們相關政策及公私機構,要如何以障礙者為中心,才能讓政策落實,讓身心障礙者可以安心就業與生活?

本文經人本教育札記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原標題:是福利保障 還是「做半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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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丁肇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