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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监管局

香港政府法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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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监管局,是根据香港法例中的《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在1997年11月成立的香港政府法定机构。 其主要职能包括规管香港地产代理的执业;推动业界行事持正、具备专业能力;以及鼓励行业培训,提升从业员的水平和地位。 监管局举办资格考试、审批个人和公司牌照、处理对持牌人的投诉、执行巡查工作,以及对违反《地产代理条例》的地产代理从业员施行纪律处分。
中文名
地产代理监管局
外文名
Estate Agents Authority
简    称
地监局
成立时间
1997年11月

机构概况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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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监管局logo
地产代理监管局(英文: Estate Agents Authority),简称"地监局",是根据香港法例中的《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在1997年11月成立的香港政府法定机构。 其主要职能包括规管香港地产代理的执业;推动业界行事持正、具备专业能力;以及鼓励行业培训,提升从业员的水平和地位。 监管局举办资格考试、审批个人和公司牌照、处理对持牌人的投诉、执行巡查工作,以及对违反《地产代理条例》的地产代理从业员施行纪律处分。监管局亦为业界举办专业发展活动,并推动消费者教育。它的目标是改善香港地产代理业的服务素质 [1]
地监局的地址:中国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48楼。 该局上址设有资源中心供业内参考
自1999年开始,凡在香港从事地产代理业务的个人或者商号,都必须持有地监局批发的有效执业牌,否则即属违法。现时的每位持牌地产代理都会获发一个独一无异的持牌编号,在其名片及广告上也会刊出。根据此独特号码,消费者可以到地监局网页,输入便可以了该代理的基本资料,以作参考。[1] 个人代理是E-999999;而商号代理是C-999999.

抱负及使命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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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局将致力于——
  • 成为尽责,公正,灵活应变和有效的监管机构
  • 确保从业员依法执业,推动业界以诚为本,以信为先
  • 提升业界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监管局的使命——
规管香港地产代理业的执业,提升从业员的专业能力,并为业界订立高的道德和操守水平。

里程碑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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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 《地产代理条例》颁布 [3]
1997年11月 地产代理监管局成立
1999年1月 《地产代理(发牌)规例》生效
1999年1月 第一批地产代理牌照获批出
1999年1月 发出《操守守则》
1999年3月 监管局举办首次地产代理及营业员资格考试
1999年11月 《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生效
2001年12月 发牌制度的三年过渡期结束
2002年1月 《2001年地产代理(发牌)(修订)规例》生效
2005年5月 推出持续专业进修计划
2005年7月 地产代理资格考试的程度加深,考生须在个案分析部分合格,方能获取考试合格的成绩
2006年7月 营业员资格考试的程度加深,考生须在个案分析部分合格,方能获取考试合格的成绩
2008年6月 地产代理商铺专业进修嘉许奖章计划推出
2008年8月 与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签署协议,安排香港的地产代理从业员考取在广州执业的资格证书。
2010年11月 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签署协议书,落实有关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互认的安排。
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设有正、副主席各一名及不多于18名普通成员。成员来自社会上不同的界别,包括地产代理行业。现时监管局辖下共有五个常设委员会和一个专责小组。
监管局现任成员如下:
主席: 梁永祥先生, BBS, JP
副主席: 廖玉玲女士, JP
普通成员: 陈超国先生 邹广荣教授 张国钧先生, JP 刘振江先生 刘哲宁先生 罗孔君女士 萧泽宇先生, BBS, JP
谢顺礼先生 徐若婷女士 汪敦敬先生 黄凤嫺女士 黄光耀先生 吴丽莎女士 余惠伟先生, JP 余雅芳女士
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房屋) 或其代表
地产代理监管局的行政部门由行政总裁韩婉萍女士领导。行政总裁负责执行《地产代理条例》并推行监管局的政策。

委员会及小组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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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委员会及专责小组 [4]
  • 财务及策略发展委员会
  • 纪律委员会
  • 牌照委员会
  • 执业及考试委员会
  • 专业发展委员会
  • 第28条调查小组 *
地产代理监管局组织架构 [5]
* 不属常设委员会,仅在需要时召开会议

机构管治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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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管局一直致力实施良好的机构管治,并维持高公信力和透明度,以及问责精神,从而加强公众对监管局的信心。
监管局董事局及行政部门
董事局是监管局的最高决策组织,负责制定监管局的主要政策,包括工作计划和预算案。董事局也负责引导和监察监管局行政部门的表现和工作。监管局董事局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成员来自社会上不同界别,包括地产代理行业和运输及房屋局。
监管局董事局辖下共有五个常设委员会和一个专责小组,以处理监管局不同范畴的工作。董事局可不时就处理特别事宜,成立其他专责小组,也可以委任非监管局的成员(即委任成员),参与委员会、专责小组或工作小组的工作。
监管局实施两层的申报利益制度,维持公众对于监管局董事局成员的诚信,以及他们提交意见的公正性的信心。监管局董事局成员及委任成员获委任后,须向监管局申报其利害关系,并每年更新资料。他们亦须于监管局所有会议上,申报涉及监管局审议的事宜的利害关系,以及任何与监管局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事件的详情。公众可要求查阅纪录有关利害关系申报详情的登记册。
在有关土地和物业权益方面,监管局的所有成员均须申报其在香港或海外的土地和物业权益。须登记的权益包括:成员名下所持有、透过其他公司或个人间接持有、或其有权处置、或能从中获得任何金钱利益的土地或物业。监管局的行政部门的管理职级人员也须遵循类似的规定申报利益。
问责性及透明度
监管局制定了一套机构授权指引,实行良好的机构管治,并加强问责。有关指引订明董事局授权予常设委员会、专责小组和监管局行政部门的权力范围,确保监管局尽责和有效地运作,以及具备完善的制衡措施。监管局设有服务承诺制度,并定期检讨服务是否达标。
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于2009年10月颁布《2009年申诉专员条例(修订附表1)令》,监管局已经于2010年7月被纳入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
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监管局每年向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提交一份该财政年度的年报,并提交立法会省览。监管局通过不同渠道,向公众发放有关监管局的资讯,加强公众对监管局工作的认识。监管局亦会就其规管工作及公众关心的议题,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发出新闻稿。
在《防止贿赂条例》下,所有监管局成员及行政部门员工均被视为「公职人员」。
制衡措施
为了便利公众取得有关监管局及其服务的资料,监管局除了会按惯例公布资料之外,也会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处理公众向监管局索取资料的要求。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任何人士可透过书面方式通知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对监管局的决定提出上诉,包括监管局拒绝批给牌照或批出续牌申请的决定,或监管局施行的纪律处分。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须委任一小组人士组成委员团(包括委员团主席),专责聆讯上诉。委员团的主席须就每宗上诉个案,从委员团成员中委任成员组成审裁小组进行裁决。

服务承诺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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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类别 [7]
指标
回覆查询- 电话留言
1个工作天内
回覆查询- 书面查询
7个工作天内(注1)
(注1)收到查询后下一个工作天开始计算。
资格考试
类别
指标
发出成绩通知单(注2)
考试后的23个工作天内
(注2)监管局委托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举办资格考试。考试的成绩通知单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发出。
牌照
类别
指标
处理批给牌照或营业详情说明书的申请(即第一次申请或牌照/说明书有效期届满后才提出的申请)
10个工作天内(注3)
处理牌照或营业详情说明书的续期申请
20个工作天内(注3)
退款予不获发牌照或取消牌照申请的申请人
10个工作天内(注4)
(注3)由监管局收妥牌照申请、所需费用及文件之下一个工作天起计,至发出牌照/营业详情说明书(即牌照可供领取之日)为止。如牌照申请须交由监管局牌照委员会考虑其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适当人选」标准及其他发牌要求,此服务指标则不适用。监管局处理此类牌照申请时,须向申请人或第三者(例如破产管理署、信托人或警务处)查询有关详情,待得到回覆后,才可以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
(注4)由取消或拒绝申请之下一个工作天起计;如属破产个案,则由收到破产管理署或信托人指示之下一个工作天起计。
投诉个案
类别
指标
确认收到投诉人的书面投诉
5 个工作天内
收到足够证明文件后向投诉人作出书面回覆
15 个工作天内
通知投诉人调查结果
10个工作天内(注5)
通知被投诉人( 持牌人) 调查结果
10个工作天内(注6)
(注5)由完成调查之日起计;假如监管局须要为有关个案举行纪律研讯,则以向被投诉人发出研讯结果通知书之日起计。
(注6)不包括须要举行纪律研讯的投诉个案。法例规定,监管局“须自有关决定日期起计2 1天内,将该决定以书面通知持牌人和通知该决定所针对的任何其他人……”。
纪律研讯
类别
指标
举行首次纪律研讯
完成调查后的90 个工作天内
持续专业进修计划
类别
指标
完成处理持续专业进修活动认可的申请
20 个工作天内
发出「 出席证书」 予参加监管局举办的持续专业进修活动的持牌人
30 个工作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