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檢申報情形

2024-03-14 秘書室事務科

依據本部秘書處辦理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機制(建築類)督導暨監督原則,主辦機關應辦事項:

應於每年1月底及7月底前依據前半年之實際辦理情形完成自我檢核。

消防設備:管理權人應依消防法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備查。

點擊率: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