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午飯時間扣人工是否違法?法例竟然這樣說…… - 香港經濟日報 - 中小企 - 業界頭條 - D200113

【勞工法例】午飯時間扣人工是否違法?法例竟然這樣說……

業界頭條

發布時間: 2020/01/13 17:25

最後更新: 2020/01/1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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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忙碌了一個早上,自然視午飯時間為「耳根清靜」、補充體力的時間。雖然不少公司都把將午飯時間計算為工時的一部分,但有些公司不僅限制員工的用膳時間只得半小時,甚至將午飯時間不視為工時的一部分。究竟午飯時間應否納入工時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同時無為僱員提供有薪用膳時間又是否違法?

用膳應否支薪視乎員工最低工資

根據《僱傭條例》,對於僱主是否必須為成年僱員提供有薪用膳時間、用膳時間最短的時間,全都未有相關規定,除了一個狀況:當要計算員工最低工資時。按勞工處的《最低工資條例》(第 608 章)規定,「如僱員在用膳時間也同時處於《最低工資條例》工作時數所指的情況,該用膳時間便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因此,如僱員在用膳時間是按照僱傭合約、或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駐僱傭地點當值,則不論該僱員當時有否獲派工作,該段時間應包括在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內。相反,如僱員在用膳時間不是《最低工資條例》工作時數所指的情況,該用膳時間便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即是說,如果該員工的時薪在不計算用膳時間的情況下,是平均高於法定最低工資每小時 37.5 元的話,僱傭合約便可以規定該午飯時間是無薪。但如果該員工在相同情況下,時薪是低於每小時 37.5 元,那用膳時間則強制必須為有薪,令該員工的整體薪金必須達到平均每小時 37.5 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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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未就用膳時間規定

雖然,香港普遍僱員時薪都高於最低工資的水平,但法例只會在計算最低工資情況下,就用膳時間是否需要支薪提出指引。據勞工處指,「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勞資雙方的協議,用膳時間是屬於僱員的工作時數,計算最低工資時亦須包括這些用膳時間。雖然《僱傭條例》沒有就用膳時間作出硬性規定,但如勞資雙方經已按照僱傭合約或協議,將用膳時間計算入僱員的工作時數內,則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或取消有關工作時數的合約條款或協議,《僱傭條例》已就這方面為僱員提供保障。」

由此可見,《僱傭條例》並沒有涵蓋時薪高於最低工資的水平的打工仔,具體情況還需視乎僱主與僱員共同簽定的僱傭合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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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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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廖淑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