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麼選擇這篇文章?】

如果,政府連你要捐贈多少金額給別人都要限制,你認同嗎?

即便你不認同,這件事即將要在明天(2/1)發生:今後政府依據《財團法人法》,可嚴格限制每個財團法人(大多為基金會)捐贈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財團法人一整年 10% 的支出,如有例外,則由主管機關定奪捐贈金額。

身為永齡教育基金會的執行長,本文作者劉宥彤對於《財團法人法》中財團法人捐贈事宜法條,抱持著相當大的困惑。畢竟,政府設立了這樣的捐贈天花板,而財團法人裡又有誰會料到,自己有可能因為捐錢捐到被罰呢?文末補充編輯與作者電訪內容。(責任編輯:黃梅茹)

首圖來源:Solomon203, 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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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宥彤(永齡慈善教育基金會 執行長)

《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
(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日最不懂,捐錢風險大?

主管機關的一念之間,就注定了未來「需受捐贈單位」可以拿到多少捐贈的天花板,例如教育相關的民間團體,協會等,我猜大部分以後向一個對象最多 1 年只能募 100 萬。

眾人可能沒注意:「財團法人法」帶來的麻煩

「財團法人法」在去年通過後,今年 2 月 1 日將公佈施行細則開始運作。

其中第二十一條明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要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因此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的百分之十,意思就是說,全年度若基金會捐 5000 萬,那單一對象就不能超過 500 萬。

但誰會知道全年度會捐到 5000 萬呢,就算能預料,誰會一定要捐錢捐到自己有可能被罰呢?

為了不挨罰,將來單筆捐款恐怕只會越來越保守

基金會雖然會在每年度向主管機關提報業務計劃,也就是全年度預計執行項目與預算。但業務執行面和財務管理的不在同一個層次上,誰能預料,每年最終決算時全年度總支出是多少,所謂的 10% 就成了未來在單筆捐款上越保守越好,越線會造成風險。

法條中訂了一個「在一定金額以下」的空間給主管機關,意思是在「這個金額」下不受到 10% 的影響,所以這個「一定金額」就變得非常重要。

可以預見的是,為了避免麻煩,各基金會對單一對象的捐助上限,一定會跟著主管機關訂的金額,現在聽說衞福部訂了 500萬(看起來還可以,或許單一對象能一年收到500 萬的不多,不過這也成了未來的天花板,提醒需要募款的單位,提案時也不用想太多⋯⋯)

但悲催的是 —— 教育部目前是訂 100 萬⋯⋯

我想一定是做教育的單位,都不太需要錢,或是反正本來就沒什麼基金會要支持做教育的案子,連募 100 萬都難。

今日感想:捐錢有風險,捐錢之前請詳閱國家說明書

他們說列入基金會章程的對象可以除外?

誰為了這個每年開董事會改章程啊,只能說,不想再和世界爭辯了;他們又說可以報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要開 0800 服務專線?

只能說,誰該為了捐錢這麼煩呢。

以下為《BO》編輯聯繫該文作者後,請她為文中論點作的進一步說明:

編輯/黃梅茹

她所看到的目前現狀

劉宥彤提到,「財團法人」以前只有在民法裡規範,蔡英文上台前已經有先預告要加以規範。

她先撇除之前比較有爭議的兩點不談:宗教團體是否受《財團法人法》管制(後來確定不列入管制)、政府是否會掠奪私人財產(三年內,主管機關若認定這家財團法人設立的政策目標,無法達成社會公益或規避政府監督等不當狀況,就有可能將民辦財團法人「收回(政府捐助超過五成的)公辦」。)

因為政府訂立法律主要以管理公法人的概念,訂的法條當然也很嚴苛,為求嚴格監督,「我覺得這樣立場也是對的」。

但政府對於民間的財團法人卻沒降低管制,還將細則丟給主管機關評定,又因每個基金會性質不同,有不同主管機關(例體育、藝文可能由文化部管理),造就亂象,細則也大不相同。

對於政府想要管制的對象(利用基金會逃稅的大財團),看似有效;可是許多是地方型的中小型基金會(500 萬即可成立,處理地方行事務)就不太公平。

畢竟對大型的基金會來講,可以找出許多方法,去做內部稽核、找分析師、管理;然而比較小型態的中小型基金會,是否都全盤理解這些即將要施行的細則,並加以應對呢?可能不盡然。

為什麼她認為捐贈法條有爭議性?

第二十一條確實有防弊、不讓財團法人捐贈獨厚特定團體的優點,「但正常想,財團法人就是在近幾年做這樣的事,這樣管民間很怪吧?」

演變成今天,若一個財團法人想捐給地方團體蓋孤兒院,對方需要 1000 萬,因為捐贈額 10% 的限制,捐贈方就要確認今年的支出會來到 1 億,不然也沒辦法捐,會觸法。

雖然財團法人在年初時,一定會跟主管機關報備年度計畫,但是實務上又有哪些財團法人能夠運作如此確切、得宜?就實際面不太可行。

她以永齡教育基金會為例,近兩年,他們想要鼓勵一些規模小、遠見大的教育新創單位,希望把資金集中在這幾家團體身上,加速其發展。但現在只要是捐贈給特定對象,一定會受限於主管機關所訂立的「一定金額」(捐贈天花板)。

她能夠理解法條精神(為了嚴格管理公法人、大財團,實現透明度),但劉宥彤認為,因為地方各司其政,既然釋放權利給主管機關,那主管機關就要非常負起責任,如果是屬於怕事的單位,就會變得很難突破。

誰最會受到影響?

靠其他財團法人捐款為主要營運的團體(絕大部分的基金會),就會受到影響,更會增加他們對外募款的難度,政府這樣管理方式是否合宜,有待商榷。

這個議題比較少有人提出來討論,就是因為 NGO、財團法人所站的立場跳出來講,會顯得自己好像不想受到政府管理;而現在這樣的限制方式,反而對受捐贈的團體影響最大,這也關係到絕大部分基金會的運作。

她表明,法治精神確立、管理是必須,但應該要分不同類別、層次管理,而不是一體適用。當主管機關成為最重要的角色(因為要訂立捐贈限制金額),務必要很有肩膀。但通常它們比較常做的,是打到法務部詢問要怎麼做。

最後,她表達「一定要有配套措施」,希望由自己開的「這一槍」,讓政府、大眾一同關注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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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原作者 劉宥彤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連結。首圖來源:Solomon203, 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