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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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颁布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是1997年6月5日经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的行政法规。
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执行。 [1]
- 中文名
-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 颁布时间
- 1997年06月05日
- 实施时间
- 1997年07月01日
199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于1997年6月5日经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