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安問題應回歸本質,「警消比較特別」實際上只是在卸責與模糊焦點 - TNL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公務員職安問題應回歸本質,「警消比較特別」實際上只是在卸責與模糊焦點

公務員職安問題應回歸本質,「警消比較特別」實際上只是在卸責與模糊焦點
警消殉職消息層出不窮,各界關注是否要將公務員適用勞工職安保障。圖為2023年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前陳情。中央社記者鄭清元攝 112年12月29日。|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近幾年警消職業災害事件頻傳,面對公務員職業安全問題,政府的回應是「公務員跟勞工不同」,所以無法用同一種制度保障,直接將公務員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然而,世界各國僅有我國與日本採用這種二元制度,政府經常以「警消的工作比較特別」為由搪塞,實際上只是在卸責與模糊焦點。

文:蕭仁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在2023年底再度發生消防員殉職事件,於2024年初就有基隆市派出所遭衝撞、數起警察人員自殺以及槍戰事件,公務員要不要直接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議題再起。

雖然各基層公務員權益組織主張應全體納入職安法,但目前政府的態度是公務員與勞工不同、消防的職安比較特別,採取二元制模式,對消防部分專法式處理,並對於其他職種公務員不聞不問。

公勞二元,不代表基本權也可以二元

幾乎所有的公務員保障修法,都會聽到「公務員跟勞工不同」這句話,但二元制模式的缺陷,最典型的案例就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消防員徐國堯案中關於健康權的解釋。

在這個案件的過程,就要提出一個疑問:「健康權」是一個人,不論是一般人民或公務員,自始就有的基本權利,那怎麼會整個案件的救濟過程,從行政權的消防機關、考試權的保訓會,到司法權的行政法院都對此沒有闡述,非要等到大法官做出釋憲,才好像恍然大悟,突然發現公務員也是人類,也應該要有健康權保障。

究其原因,我國所謂的「公務員與勞工不同」,其實是源於五權憲法模式中「行政權間考試權制衡」的機制,也就是主要著重如何選拔公務員、避免人事裙帶的問題。但同時,在起初的設計中「沒有考量公務員個體的保障問題」。

所以當遇上權益保障問題的時候,我國的制度型態就會出現不足與爭議。因為,或許可以說公務員的選拔、任用、管理要跟一般勞資關係不一樣,但像是當徐國堯案這樣的「基本權問題」,就必須回到人權保障的共有標準。事事都可能二元,但到基本權問題,則無法二元。

而自此也能看到目前的修法方向的最大問題:二元化的修法,並沒有達成職業安全衛生保障的理想標準,甚至沒有行政罰鍰、刑罰、賠償歸屬,形成更寬鬆與更低的責任。

職業安全,無從劃分

公務員的職安,大多數國家其實是一元化規範,適用同個制度,但目前我國政府選擇忽略這個事實,而通常拿跟我國一起「世界唯二」的日本來舉例。

但筆者在蒐集資料的時候發現,其實曾有日本公務員於網路論壇發了一個問題,大概是說,他的工作要操作割草機,但是如果在一般勞工,應該要先上課培訓,但是他沒有上課,這樣如果出問題的話會不會不被認為是工作災害,這跟過往在民間公司工作的經驗差很多。

而有個前公務員回答,根據日本的職安法規,其實行政機關也負擔機具操作前培訓的責任,但問題也在實務上,大多數的行政機關沒有這個意識。

也就是說,政府賴以倚仗的日本,反而就是一個鮮明反例。一來,日本的公務員其實事實上仍會受一般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保障,二來,所謂的保障二元化,不會促進保障,反而造成機關懈怠。

再從一樣的案例延伸,為什麼職業安全應該是「一體化」的規範,這其實是很自然的事實,何謂安全與危險、甚麼樣的工時長度跟壓力狀態是健康或不健康的、工作環境與職災風險的關係,這些事情不會因為是公務員或是一般勞工而有區別,因為職業安全問題,在於「人」與職場工作風險的問題,以及管理者應負的責任。

「警消的職安比較特別」,實際上只是在卸責與模糊焦點

除了我國的二元制慣例,另一個另立規範的理由是「警消比較特別」。

但這很顯然是一種以偏概全。所謂的警消工作的特別,在消防主要是救火行動等、警察主要是關於強制力實施,但除此之外,其實警消的工作大多樣態與一般勞工有諸多重疊,在法規上,就是《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幾乎是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複製貼上——但《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沒有行政罰鍰甚至刑事罰則。

有處罰不代表就有健全保障,但沒有處罰,就不會有保障責任的意識。

例如,早些幾年有個警察勞動議題是「為了績效而追車」,這個問題被反覆提起,直至發生了新北汐止分局薛定岳殉職案,才真的「痛定思痛」。

但如果以職業安全責任的角度來說,建立促發追車的績效制度、在管理實務上的暗示或直接績效要求,這個殉職,同時是職業災害事件,相關機關的促發責任因果是能被舉證、在過去其實也有發生過類似職業災害事件而可能預先遏止。但就是沒有處罰,所以非要等到有人殉職,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例如,在近期的警察自殺議題,則充分體現警察的職業安全保障不足,在監察院今年度發布的調查報告,重批我國警察機關對於心理健康、自殺防治資源的不足,而除此之外,前年甚至有發生國道警察受霸凌而自殺的事件,監察院對於警察職場霸凌問題,亦有調查檢討。

在職業安全衛生的角度,可說警察機關顯然普遍違反數種類(身心健康、防範職場不法侵害等)的措施建立責任。但就是沒有處罰,所以即使到像今年的多次自戕發生的狀況,我們仍不知道,政府有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例如,今年的基隆八堵分駐所蘇昱鴻遭衝撞殉職事件,其實比諸國外警察研究早有探討廳舍設計與安全的方法;在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之前,就已經有人力不足的呼聲;在台南市凃明誠與曹瑞傑殉職案的裝備或勤務派遣等問題;早年國道警察郭振雄與葉家豪殉職前就多有發生遭車輛追撞事件,各個可能有上媒體版面或無人聞問的名字......看起來是太多太多。

然而現代所謂職業安全系統概念的萌發,是因為問題不只在於事後的調查追究,而是在持續的應對與彙整每個可能因子,而達到預防,但就是沒有處罰、缺乏健全化機制的動力,警察職業安全問題,才會一直都只能踩著前人的血前進。

如果真要逐一追究起來,警察人員的職業安全問題繁多;但目前的修法方向,與其說要進一步健全化基層保障,不如說這種刪刪減減、推三阻四的修法過程,看到更多的是政府機關對自己是如此「體貼」。

職業安全,在於以人為中心,亦在於雇主責任的省思

我國公務員職安制度,除了應該擺脫二元制的迷思,也在於對於職安問題,調查釐清得多深入、措施的建置要投入多少資源,對於這些事件,願意負起多少責任。

有人說,公務員保障比勞工好、現將卸任的內政部長林右昌面對基層的改革訴求,回應是「公務人員保障非常完整」。但如果真的是這樣,那在警消圈內就不會有「今天公祭,明天忘記」這句話、就不會在議題推動的路上,需要這樣年年復年年的細數死者的名字。

這些,只不過是基層公務員們非常基本的訴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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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昭宏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