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瑞安校园杀人案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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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瑞安校园杀人案

2018年浙江省瑞安市发生的杀人案
2018年9月21日,浙江省瑞安市隆山小学放学后,被害人小叶与林建厦的女儿打架,林建厦不服气,到学校持刀杀害了小叶。 [1]伤者叶某(男,10岁)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21日19时许死亡。犯罪嫌疑人林建厦(男,36岁,仙降街道人)已被警方控制。 [1] 2018年10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9.21”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林建厦 [2]
2019年2月25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瑞安某小学一学生被害一案。 [3] 2019年3月1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建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7月1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林建厦进行了宣告,并于2020年7月17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林建厦执行了死刑 [4]
中文名
9·21瑞安校园杀人案
案发时间
2018年9月21日下午16时15分 [5]
案发地点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隆山小学 [5]
案件伤亡
1人死亡 [5]
作案人
林建厦

案件经过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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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下午,浙江省瑞安市隆山小学放学后,小叶与林建厦的女儿打架,林建厦不服气,到学校持刀杀害了小叶。从案发现场的图片看,小叶满身是血地趴在厕所的地上,林建厦坐在旁边抽烟。当时小叶背部、颈部多处受伤。 [1]

案件伤亡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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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叶某(男,10岁)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21日19时许死亡。 [1]

案件处置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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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处置

2018年9月21日16时许,瑞安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隆山小学一厕所内,有小孩受伤。接报后,瑞安市公安局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快速处置机制,指令安阳派出所、刑侦大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通知120急救中心赶往现场急救。 [1]

官方通报

警情通报
2018年9月21日深夜,瑞安市公安局再度发布通报。
2018年9月21日16时许,瑞安警方接到报警称:在隆山小学三楼一厕所内,有小孩受伤。接警后,处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林建厦(男,36岁,仙降街道人)。伤者叶某(男,10岁)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于19时许死亡。
经查,犯罪嫌疑人林建厦交代了因其女儿周三在学校与叶某发生口角时被打致眼部疼痛(伤势轻,未就医,正常上学)而心生怨气,为此于21日下午携带水果刀到学校寻找叶某报复,用水果刀伤害叶某。
当前林建厦已被瑞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验报告

案发后,温州瑞安市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对林建厦进行了精神病鉴定。 [6]
2018年10月10日,瑞安警方做出《瑞安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具体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林建厦案发期间患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诉讼能力和受羁押能力。 [6]

案件审理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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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侦查

案发后,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已于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 [1]

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9.21”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林建厦。

一审开庭

2019年2月25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瑞安某小学一学生被害一案。 [3] [5]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建厦的女儿林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2009年8月27日出生,殁年9周岁)系瑞安市某小学四年级的同班同学。2018年9月19日下午,在该班级英语课上,被害人叶某某因琐事用拳头打了林某某面部,未造成伤势。为此,班主任与双方家长进行了沟通,林建厦提出要被害人叶某某当众公开向林某某道歉,避免其女儿以后再受欺负。2018年9月20日下午,林建厦从女儿处得知被害人叶某某并未公开道歉,心生怨恨而决意杀害被害人叶某某。2018年9月21日16时许,林建厦随身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棕色手柄水果刀和美工刀从其住处出发,步行至该小学三楼女儿所在教室,将叶某某带至三楼男厕所,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切割叶某某的颈部,叶某某倒地后,又连续刺戳其背部多下,直至其认为被害人无生还希望后才停手。随后,林建厦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颈部、背部遭单面刃刺器切、刺致双肺多发性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林建厦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 [5]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建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5]
为确保庭审有重点、有层次展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召开庭前会议,归纳控辩双方、诉讼代理人的争议焦点。庭审持续了七个小时,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了相关意见。 [3]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评议,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3]

一审宣判

2019年3月1日下午,“林建厦故意杀人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建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厦的女儿林某某与同学被害人叶某某(殁年9周岁)发生小摩擦,林建厦因叶某某未按其要求公开向女儿道歉而起意报复。同年9月21日16时15分许,林建厦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进入叶某某所在的瑞安某小学,将其带至男厕所并残忍杀害。后林建厦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达将其抓获。经鉴定,林建厦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厦持刀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建厦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可对其认定为自首,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5]

二审开庭

2019年10月9日上午,林建厦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浙江省高院在温州二审开庭,法院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7]

执行死刑

2020年7月1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林建厦进行了宣告,并于2020年7月17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林建厦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建厦会见了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厦的女儿林某某与同学被害人叶某某(殁年9岁)在课堂上发生小摩擦。次日下午,林建厦得知叶某某未公开道歉,心生杀害叶某某之念。同月21日下午,林建厦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来到叶某某所在瑞安某小学教室,将其带至男厕所内残忍杀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林建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建厦因女儿与同学间的小摩擦心生怨恨,蓄意报复行凶,携刀进入校园,杀害年仅9岁的小学生,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林建厦的辩护律师所提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林建厦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