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涉虛假陳述 終院押後裁決 - 東方日報
要聞港聞

蔡玉玲查冊涉虛假陳述 終院押後裁決

蔡玉玲 蔡玉玲
蔡玉玲
【本報訊】香港電台《鏗鏘集》女編導蔡玉玲在2020年負責拍攝新聞專題期間,被指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蔡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又遭高院原訟庭駁回。蔡後來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日開庭處理,終院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上訴要求釐清法律觀點
上訴人蔡玉玲昨有到庭聽審,她稱會以平常心對待上訴結果,又稱提出是次上訴是因「覺得應該做就去做」。蔡要求終院釐清的法律觀點是,運輸署署長是否有權基於申請人並非與「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有關」,而拒絕向申請人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若署方有權拒絕,那該如何詮釋「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上訴一方陳詞稱,並不爭議運輸署署長可在發出證明書前作出提問,但認為署長無權拒絕發出證明書,除非該申請涉及一些特殊情況,如署長發現當中涉及用作違法目的,否則都不應該主動拒絕申請。上訴方又指,蔡是因要調查涉事車輛,是否曾用於運送武器作犯罪用途,故是涉及「運輸及交通事宜」。
上訴方指有關「車輛使用」的詮釋,日常於道路使用並非唯一解釋,應該要以廣泛詮釋作依據;又強調蔡並非作出虛假陳述,因可以選擇的答案均有指向性,蔡在沒有其他選擇下,才填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其作選擇時亦不知道其選擇可能屬於虛假。
律政司一方則指,根據該表格的選項,申請人必須將資料用作與交通運輸有關活動,認為有關的新聞調查,並不屬交通相關事宜,否則若有人要尋找車主起底,均能覆蓋在內。案件編號:FACC 2/2023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