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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期:「不能沒有你」,不用跳天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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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09/12/07

【事件】

報載本屆金馬獎熱門影片「不能沒有你」,描述一名高雄港無照潛水夫「武雄」及其女兒「妹仔」相依為命的感人故事。「妹仔」的媽媽在與他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卻與「武雄」生下「妹仔」。而依據法令規定,「妹仔」在報戶口的時候,父親欄會填載為「妹仔」的母親的配偶(當然並非「武雄」)。因此,「武雄」在法律上只是一個完全與「妹仔」無關的「陌生人」,無法合法監護、撫養「妹仔」。為了更正「妹仔」父親欄上的記載,「武雄」跑了戶政事務所、找立委、找警政署的組長,四處碰壁,最後,只好選擇跳天橋。而事實上,這樣的問題可以透過向法院提出「婚生否認之訴」予以解決,既不用找立委,也不用找警政署,更不用跳天橋。

【解析】

    「妹仔」的父親欄為何不是「武雄」?

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參照)。換言之,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小孩,原則上就推定之夫妻所共同生育的小孩。所以,報戶口的時候,小孩的父親欄直接一定就會填載是「夫」。

    「武雄」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改嗎?

不能直接更改。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註:即婚生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而「…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許與妻通姦之男子出而認領之餘地。」(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參照)。因此,戶政單位依據此項實務見解,不會直接受理更改登記,縱使有DNA的鑑定報告,也無法直接辦理,而必須先向法院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否認之訴提出之時限?超過怎麼辦?

由於依據原先的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必須於知悉子女出生後一年內提出,如果超過一年,縱使提出訴訟也會被法院駁回。但這一年的時限實在太短,很多人因此而錯過此項期限。這時怎麼辦?

很多人因此改提出「確認親子(父子、父女)關係不存在」之訴。但法院的見解分歧,有的認為可以,有的認為不可以。而最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認為:「關於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為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應許子女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至其訴訟程序,則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

    97年修法後之規定

依據新修正的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否認婚生之訴,夫、妻、子女均可提起。如果是夫起訴者,應以妻及子女為被告;由妻起訴者,則以夫及子女為被告;若由子女提出者,則以推定之父親為被告(民事訴訟法589條之1參照)。

向哪一個法院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均應向子女住所地(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589條參照)。

至於提出之時限,夫或妻均須於知悉子女出生時二年內為之;而子女則可在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武雄怎麼辦理相關程序?

由上開規定可知,武雄不能直接向戶政機關要求更改,而必須先提出婚生否認之訴。而婚生否認之訴,可以由未成年子女提出,而以推定之生父為被告。若由未成年子女提出者,依據民事訴訟法589條準用584條,未成年子女本身即有訴訟能力,因此「妹仔」雖未成年,但可以直接提出訴訟。

待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可憑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並同時辦理認領手續,即可將「妹仔」的父親欄變更為「武雄」。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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