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_百度百科

专利代理师

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收藏
0有用+1
0
专利代理师是一种专业科技技术服务人员,主要工作是代理客户专利申请、撰写、宣告专利无效等专利相关事务,
具体包括:
1、提供专利撰写,专利咨询。
2、代理客户进行专利申请,维持或宣告专利事务。
3、代理客户进行专利权变更和转让。
4、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推荐,在专利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12-13]
参考人员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实习满一年,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执业备案方可正式执业。 [7] [12]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自1992年起已成功举办24次,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不断输送优秀专业人才。2022年全国共有51511人报名考试,考试通过人数有6775人;其中:香港考试通过人数5人,澳门、台湾各2人。 [11]
中文名
专利代理师
外文名
patent agent
要    求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内    容
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属    性
准入类职业资格

报考资格

播报
编辑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对于2023年在校应届毕业生,应当确定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能够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3.报名网站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10]
二、考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7月1日、2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3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发布。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7月1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7月1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7月2日9∶00—13∶00。
(三)考试题型和考试方式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四)考试成绩公布、复查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通过报名系统在指定期限内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查阅其试卷原始数据。成绩复查结果由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名系统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
(一)合格分数线
自2023年度起,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固定合格分数线,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另行公告。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
自考试成绩公布、复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经核查所述人员报名资料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由考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放。 [9]

考试实施办法

播报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和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务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包括以下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代理实务。
第六条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第七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三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经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效控制、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考试优惠政策。符合考试优惠政策的考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在举行考试四个月前向社会发布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公布考点城市、报名程序、考试时间和资格授予等相关安排。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考点。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计算机化考试服务方(以下简称考试服务方)执行部分考务工作。
考试服务方应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在本行政区域内设有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考点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局指派巡考人员。巡考人员监督、协调考点局和考试服务方的考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
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当将考点局回收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违规情况报告单和相关资料带回,交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考点局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落实本地区考站和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站和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承办考务工作,并应当在考试前召开监考职责说明会。
考点局应当指派考站负责人。
第十八条 考点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选择考场。考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设施齐全、疏散通道畅通、安静、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二)硬件、软件和网络配置符合规定;
(三)具备暂时存放考生随身携带物品的区域或者设施。
第十九条 考点局应当在每个考站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处理考试相关事务的场所,并根据需要安排、配备保卫和医务人员,协助维护考试秩序,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质,遵守考试纪律,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满七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
(二)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
第二十四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的考点城市之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填写、上传下列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一)报名表、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表及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扫描件。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四)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
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还应当填写、上传免试申请书,证明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准考证,并发放给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人员。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持本人准考证和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每科考试开始前的指定时间进入考场,接受身份查验后在指定位置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考场:
(一)任何书籍、期刊、笔记以及带有文字的纸张;
(二)任何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应试人员携带前款所述物品或者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的,应当在各科考试开始前交由监考人员代为保管。
第二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走动,不得查看或者窥视他人答题,不得传递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喧哗、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应试人员方可交卷离场。
第三十条 应试人员入座后,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考试结束前,应试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应当由监考人员陪同,返回考场时应当重新接受身份查验。
应试人员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立即停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者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应试人员无法正常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因前款所述客观原因导致应试人员答题时间出现损失的,应试人员可以当场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要求,由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立即停止考试,将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回收。监考人员宣布退场后,应试人员方可退出考场。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三十三条 应试人员不得抄录、复制、传播和扩散试题内容,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五章 监考规则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考试服务方选派,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三十六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考试开始前9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管理机、考试服务器和考试机是否正常运行;
(二)考试开始前6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考务相关表格和草稿纸;
(三)考试开始前40分钟,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要求应试人员本人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签名并拍照。对没有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的应试人员,不得允许其进入考场;
(四)考试开始前10分钟,向应试人员宣读或者播放应试人员考场守则;
(五)考试开始前5分钟,提醒应试人员登录考试界面、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向应试人员发放草稿纸,做好考试准备;
(六)考试开始时,准时点击考场管理机上的“开始考试”按钮。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应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
发现应试人员本人与证件上照片不一致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管理机上与报名数据库中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确认不一致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该应试人员是否能够继续参加考试,并及时做好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试期间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者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应试人员无法正常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当维持考场秩序,安抚应试人员,立即请技术支持人员排除故障。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考站负责人报告。考站负责人应当做好相应处理,必要时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考试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个别应试人员答题时间出现损失,应当向应试人员补时,补时应当等于应试人员实际损失时间。补时不超过10分钟的,经监考人员批准给予补时;补时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报经考站负责人批准,给予补时;补时超过30分钟的,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打电话或者有其他与监考要求无关的行为。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者暗示。应试人员对试题的正确性提出质疑的,监考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现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考站负责人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该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题;
(二)收缴违规物品,填写违规物品暂扣和退还表;
(三)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和交卷时间,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四)将记录的内容告知应试人员,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应试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中注明;
(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记录该应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违规违纪情形等内容;
(六)及时向考站负责人报告应试人员违规违纪情况,并将考务相关表格及违规物品等证据材料一并上交考站负责人。确认应试人员有抄袭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点、回收草稿纸,检查所有考试机是否交卷成功,确认成功后按照要求上传本考场考试数据。
第四十三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务相关表格。应试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当将考场情况记录表、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物品暂扣和退还表、工作程序记录表和草稿纸交考站负责人验收。
第四十四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理考场并对考场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考站指定的专人管理。
第六章 成绩公布与资格授予
第四十五条 考试成绩及考试合格分数线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自行查阅本人试卷。
第四十七条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复查结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提出复查请求的应试人员。
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需要予以更正的,经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考试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第四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后一个月内向通过考试并经过审核的应试人员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七章 保密与应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未启用的考试试题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考试试题题库为秘密级国家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管理。
第五十条 命审题人员信息、试题命制工作方案、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合格标准、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和其他有关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试保密管理有关工作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考点局的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对命审题、巡考、阅卷等相关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在发生失泄密事件时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考点局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处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五十二条 考点局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成立地方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保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检查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参与考试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审核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相关涉密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
考点局应当成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十三条 考试服务方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执行相应部分考务工作时应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委托合同中的具体要求,并对涉及考试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四条 考试保密工作管理具体办法和考试应急处理具体预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
(一)随身携带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备;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
(二)违规使用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
(五)协助他人作弊;
(六)将考试内容带出考场;
(七)有其他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与其他考场应试人员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
(二)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三)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有其他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违法手段获得准考证并参加考试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撤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理。
第六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局决定停止其参加当年考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而未回避;
(二)发现报名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等行为而隐瞒不报;
(三)因资料审核、考场巡检或者发放准考证等环节工作失误,致使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影响;
(四)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六)擅自将试题等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七)命题人员在保密期内从事与专利代理师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八)阅卷人员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
(九)偷换或者涂改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第六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局决定停止其参加当年考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组织考试作弊;
(二)纵容、包庇或者帮助应试人员作弊;
(三)丢失、泄露、窃取未启用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给予本场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考试、撤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本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本人,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对于应试人员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有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十四条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考站是指实施考试的学校或者机构,考场是指举行考试的机房,考试机是指应试人员考试用计算机,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命审题、试卷制作、监考、巡考、阅卷和考试保密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7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48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和2008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9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3]

考试时间

播报
编辑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2020年11月14日、15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1]
2021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于2021年11月6日、7日进行 [2]

主要业务

播报
编辑
(1) 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
(2) 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
(3) 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
(4) 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
(5) 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其他相关

播报
编辑

更名

鉴于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从资格证的获得、执业证的颁发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更是为了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并且参考了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才做出变更。

准入

经国务院同意,人保部于2012年5月15日发布了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的专利代理人被纳入第一批公告的准入类职业资格。
第一批公告的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人等36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由人保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上述两类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利代理人的设置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专利代理条例》。
自国务院1991年颁布《专利代理条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组织了13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数量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共2195家,专利代理人共18836人(注:因每月都有新办、转所、注销的专利代理人,故此数为一个动态数) [4]
2019年度,考核合格的会员(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共19713 人。 [5]

试点工作

国知办函运字〔2021〕517号
根据《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苏州高新区、南京市江宁区以及广州开发区等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8]

代码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6] (第14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特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2-2001)
1.引言
1.1 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专利代理人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申请时的文件规范化,利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便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加强专利审查流程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1.2 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1.2.1 先进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能够满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1.2.2 简单实用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简单实用,符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1.2.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1.2.4 充分借鉴已有标准原则。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原则上应当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修改使用。
1.3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要始终坚持唯一性,确定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专利代理人的规则,每一个代码不随它的拥有者的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时,专利代理人在属于新专利代理机构的期间所赋予的新专利代理人代码,要保持固定性。从而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 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依据本标准的条款1.2.2项,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员和机构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简洁、实用、规范。
1.3.3 持续改进原则。使本标准不断完善,有利于用户使用。
1.3.4 专利术语规范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对专利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在中国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人员。
其他方面的本标准使用者。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性注解。
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专门人员。
专利代理机构: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代码:用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一个数字字母组合来代表一个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
唯一性:一个代码只代表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并且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只用一个代码表示。
固定性:一个代码所表示的专利代理机构和表示一个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一旦确定后就不再改变。专利代理人在属于新专利代理机构的期间所赋予的新专利代理人代码,在没有变更所属机构情况下,确定后就不再改变。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即大流水号,经过确定后就不再改变。
专利代理机构证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专利代理机构从业资格的凭证,称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包括正本和副本。专利代理机构证书具有唯一性。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人员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具有唯一性。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人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并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执业证书。
省别行政区划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的编码规则,采用头两位的省别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录1)
大流水号:一组从一个特定数字开始的连续的数字,在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大一。该项流水号采用全国统一排序方式。
小流水号:一组从一个特定数字开始的连续的数字,在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大一。该项流水号采用国家行政区划内排序方式。
校验位:从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一个数字字母组合(简称为源数据)经过计算得出的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字母组合。将源数据和校验位一起传输或者书写,可以校验在传输或者书写的过程中是否有错误发生。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人员:在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批和流程管理过程中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数据进行处理、管理和维护者。
代码管理者: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门负责某类专利代码管理者。
4.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4.1 专利代理人代码编码规则
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1位校验位。
4.2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码管理者依据本标准赋予专利代理人代码并对其保留修改权利。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代码管理者负责专利代理人代码的标引、管理、维护工作。
5.代码管理者的责任
代码管理者建立一个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赋予专利代理代码;
负责代码集的管理和维护;
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由代码管理者负责解释代码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6.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实施。
6.1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1年11月1日颁布。
6.2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实施
6.2.1 标准实施
本标准暂定于2002年6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 标准监督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6.2.3 标准改进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代码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将制定新的专利代理代码标准。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
2.与《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
标准GB2260-1995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形数据库境界和居民地要素执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5),并根据需要扩充了部分代码。代码的结构如下:
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210000 辽宁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龙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苏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东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广东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庆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贵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610000 陕西省
620000 甘肃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91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扩充代码
附录2: 与《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
1.简介
《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补充和注解,同样具有部级标准的法律强制性。
《规定》对三个与专利代理相关的代码,即《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重新制定编码规则,作为部级标准予以规范和颁布。
2.目标
加强专利代理代码的规范性和法律性,促进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三证”管理,完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3.编制《规定》的原则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1.2和1.3项,规定统一的代码编制原则。
4.适用范围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2项,规定统一的适用范围。
5.与专利代理相关的代码标准
5.1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前2位用国家规定的省别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后3位采用行政区划各自的小流水号。
5. 2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
采用7位阿拉伯数字:2位省别行政区划代码+5位大流水号。
5. 3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
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1位校验位。
注:以“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
6.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4.2项,统一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7.代码管理者的责任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5项,指定统一的代码管理者及其责任。
8.颁布和实施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6的相关规定,统一颁布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注意

专利代理师与律师虽然都是代为处理法律事务,但专利代理师与律师是两个不同的执业资质,两个执业资质可以兼容, 即律师事务所已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7](见《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业律师在取得相应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进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 [7](见《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一人既可以是专利代理师又可以是律师。
另外不能片面的误认为专利也是法律事件,律师都能包办,尤其是在企业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尤其应该搞清楚自己的法律顾问是否具备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之后再决定是否委托他办理专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