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品在販賣之前被警方查獲應負何罪責? - 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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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品在販賣之前被警方查獲應負何罪責?

作者:章忠信
163◎明知為盜版品而意圖販賣出售,卻在販賣之前被警方查獲,應負何罪責?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或第九十二條規定?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違反者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又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出售盜版品,在販賣之前被警方查獲,仍已符合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得依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應與第九十二條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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