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煽動案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煽暴意圖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煽動罪無削言論自由 (09:56) - 20240307 - 港聞 - 即時新聞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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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煽動案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煽暴意圖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煽動罪無削言論自由 (09:56)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經審訊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立,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並呈交一宗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今(7日)頒判辭,駁回譚的定罪和刑期上訴。

上訴庭在判辭表示,經正確詮釋條文後,認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煽動意圖須依據特定法律框架和社會狀况作詮釋,對於譚得志一方引用的英國樞密院案例有所保留。上訴庭強調,煽動罪合符維護國家安全目的,「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強烈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為煽動言論被施加的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責任」。

針對煽動罪限制言論自由是否合憲,上訴庭表示煽動罪涉及文字傳播,控罪必須有足夠靈活性,才能應對社會面臨的國安風險。上訴庭認為,煽動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不會抑制為促進社會發展的「公開坦誠對話及積極辯論」(open and frank dialogue and vigorous debate),亦沒有削弱言論自由的權利。本案而言,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裁定「光時」等口號具煽動性,上訴理據不成立,遂駁回定罪上訴。

「快必案」是回歸後首宗涉煽動罪上訴案,上訴庭判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預料影響一系列煽動案,尤其是煽動暴力是否必要的控罪元素。譚得志一方爭議,應以煽暴為定罪門檻,以符合普通法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律政司則指非暴力行為可以危害國安,政府有需要維護國安。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郭偉健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備受關注的英國樞密院案例為Satnarayan Maharaj案,涉及一名英聯邦成員國印度教領袖批評政府,被警方根據煽動條例搜屋。他以司法覆核挑戰搜查令,上訴至樞密院。樞密院去年10月裁定煽動罪「隱含的必要條件」,是被告本身必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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