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岑子杰同性婚姻終極上訴 終院裁定部分得直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香港法庭】岑子杰同性婚姻終極上訴 終院裁定部分得直

2023.09.05
【香港法庭】岑子杰同性婚姻終極上訴 終院裁定部分得直 本身是「彩虹行動」成員的岑子杰,2013年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結婚,但港府卻不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岑於是在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
岑子杰Facebook圖片

香港社運人士岑子杰要求法庭聲明香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屬違憲,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周二(5日)裁定岑子杰部分得直,指政府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婚姻以外的替代途徑,未履行積極責任確保同性關係及其權利獲法律承認屬違憲,但就香港政府不承認本地及海外同性婚姻,則駁回岑的上訴,裁定沒有違憲。

岑子杰一方提三項爭議望終院處理

終極上訴早前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案件上訴方為岑子杰,由御用大律師Karon Monaghan、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而答辯方則為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馬嘉駿及大律師伍俊瑋代表。

岑子杰一方早前提出三項爭議,包括香港剔除同性婚姻權是否違憲;法律上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婚姻以外的替代途徑是否違憲;以及香港政府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否違憲,故岑子杰除爭取政府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外,同時亦就政府剔除同性婚姻權違憲作出挑戰,要求政府承認同性婚姻,以及提出以「民事結合」等方式作替代途徑,令同性伴侶的關係在法律上可獲認可,從而能保障同性伴侶的遺產繼承權等「核心權利」。

判詞指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

最終終審法院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其中 5名終院法官以3比2的比數,裁定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惟未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以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屬違憲,但就岑一方挑戰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及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屬違憲,則一致地駁回岑的上訴。

其中就裁定違憲的爭議,3名法官同意在《人權法案》第14條中所描述的私生活權利,適用於本案,有關權利由於同性伴侶的私生活和尊嚴受干預而被侵害;其中同意岑方立場的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首先指出,法律認可穩定長遠的愛情關係必須得到法律保障,並為異性伴侶提供婚姻選項,附帶一系列權利和義務,但擁有同等長遠穩定關係的同性伴侶,在香港就沒有這個選項或其他替代方案。

他們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他們的基本社會需求,以及獲取合法的身分認同,以免令他們自覺低人一等,並會感到委身穩定的關係不值得獲承認,又認為撇除替代方案所保障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上認可同性伴侶的關係存有內在價值,例如民事結合,或可成為正常化同性關係的唯一渠道。

同性伴侶需提訴訟已構成任意干預

判詞又指,當同性伴侶為爭取權利提出訴訟,需將個人生活揭示於公眾跟前,同時承受訴訟帶來之壓力、不確定性及高昂訟費等,已是對他們私人生活的任意干預(arbitrary interference),強調唯有訂立婚姻以外的替代途徑,方可確保上訴人與其伴侶的私人及家庭生活依法得到保護。

而就律政司一方提出,民事結合本質上等同同性婚姻,《基本法》及《人權法案》已明文規定婚姻只限一男一女的結合,判詞就反駁指岑一方從未要求替代途徑必須附帶與異性婚姻同等的權利,僅要求法庭作出公開聲明,裁定政府沒有履行義務在法律上確認同性關係及其權利。

兩法官持不同意見另頒判案書

不過,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持完全相反意見,其中首席法官張舉能另行頒布判案書,提到岑一方以平等權為理據的論點,本質上與爭取同性婚權無異,重申憲法不認可同性婚姻,這種試圖為同性婚姻提供「後門」的論點,必然不可能成立。

他又指,《人權法案》中保障任何人的私生活不受無理侵擾,條文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認為施加於締約國的責任實是透過立法,為任何干預及攻擊提供保障,非在沒干預或攻擊情況下立法提供私生活的相關權利,指出「防止干預」與「在沒有干預的前提下立法」並不相同。他又指,無意淡化同性伴侶所面對的生活困難及不便,但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本身,並不構成對私生活的干預,而即使同性伴侶需訴諸法院才能享有異性伴侶在《基本法》下同樣的權利,本身不構成一種干預,認為《人權法案》下非對政府或立法機關施加積極義務以提供一切便利,僅含「免受干預」的保障。

終院另宣告命令暫緩兩年生效

常任法官林文瀚就同意張舉能之觀點,但認為不斷對同性伴侶施加要求,或規定要他們透露私隱資料證實關係等,屬一種任意干預,故政府有責任提供保障,惟由於岑一方無法提出如繼承權等「核心權利」如何保障同性伴侶的私生活,故他不認同「核心權利」是立法認可同性關係的必要條件。

雖然終審法院以多數裁定岑在有關爭議中上訴得直,惟同時在判詞中指,有關命令由頒布日起計暫緩兩年生效,即當局將有兩年時間,以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及適當權利。

婚姻平權協會指對香港整體社會是重要勝利

至於岑子杰一方挑戰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及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違憲的爭議,則被終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法官均持相同看法,同意《基本法》第37條及《人權法案》第19條中,所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異性婚姻,考慮《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所賦予的平等權是否包含同性婚權時,法庭必須同時考慮「特別法優先」原則(lex specialis)。

婚姻平權協會發表聲明,認為終院判決對香港整體社會而言,是重要的勝利,是就香港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作出重大判決,明確指出香港法律必須尊重和保障同性伴侶,又指判決不會對任何人構成損害,同時標誌香港社會為平等的愛和一個更和諧的社會邁進一大步。協會又呼籲,政府應積極與持份者溝通,盡快制定健全制度,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

大律師馬亞山就指,終審法院的裁決給予政府很大酌情空間,並有兩年時間修正違憲問題,望政府審視及著力思考終院所指的核心權利是甚麼,又指很多國家和地方已有不同範例做法,認為香港政府可作參考。

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助理教授孫耀東則指,裁決對香港及亞洲的性小眾平權是很重要一步,判決除對同性伴侶的福祉外,對香港的商業運作及與其地地區競爭等都有重要影響,惟他對法庭沒承認同性婚姻感失望,而現時法庭終明確指出同性伴侶關係應獲法律承認,但卻未有清楚界定「核心權利」。

政府發言人回覆傳媒查詢稱,由於法庭指示雙方可提交關於濟助的書面陳詞,有關案件的法律程序尚未完全完成,現階段不適宜作出任何評論。平機會回應就指,案件不屬現行反歧視條例範圍,因此不作評論。

案件編號:FACV14/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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