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偉俊當年幫導遊區永祥菲律賓販毒冤案,更加同鄭經翰打咗場誹謗官事上到終審法院,為fair comment 定明唔屬於誹謗,令鄭大班就算去到d100年代都成日j
https://www.hk01.com/article/77502
1991年香港導遊區永祥、黃銓明帶團到菲律賓時被指運毒,判處終身監禁。當時,謝偉俊和鄭經翰分別多方奔走,再經時任港督彭定康協助,兩導遊在1996年得以返港。事後鄭經翰力主區永祥控告旅行社要求賠償,謝偉俊則反對。當時鄭、林主持電台節目,罵謝為維護旅遊界利益,向區永祥提供不當意見,有違律師操守。
在誹謗案中,被告可以用「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和「公正評論」(Fair Comment)抗辯,但一直以來,原告如果能證實被告發布言論是出於「惡意」(Malice),「公正評論」的辯護理由便不能成立。謝偉俊曾表示他身為律師,興訟前已深入研究法例,深信能以「惡意」論據說服法官,結果一如他所料,一審時七名陪審員一致裁定謝勝訴。鄭、林上訴,上訴庭三位大法官王見秋、梁紹中、陳兆愷一致裁定維持原判。
鄭、林上訴到終審庭,由李國能、包致金、李義、羅弼時加上一位來自英國的非常任法官李啟新勳爵 (Lord Nichoels of Birkenhead) 主審;判決出人意表,五位法官一致裁定鄭、林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