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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親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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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

親民黨黨章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修正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定名為親民黨(英譯People First Party)。

第二條  本黨黨旗定為橘底白字,中間鑲以白色親民黨字樣。本黨標章與黨旗同。

第三條  本黨以匯集台灣民意,促進兩岸和平發展,並篤行實現本黨綱領為宗旨,為全國性民主政黨。

第貳章  黨員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綱領,志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登記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依據本黨規章取得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對本黨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三、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四、有接受本黨提名與輔選之權利。

        五、對本黨有提出興革建議之權利。

        六、有享受本黨各種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認同。

        三、參與組織活動及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支持本黨推薦候選人。

        五、推薦志同道合者加入本黨。

        六、繳納黨費。

第七條  黨員得以書面方式聲明退黨。退出後,可依第四條規定再成為本黨黨員。

第參章  組織

第八條 本黨之執行方式及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

第九條 本黨之組織分中央及區域二級制為原則。

        各級組織之結構如下:

        一、中央級設全國委員會及中央決策委員會。

        二、區域級設服務處。

        本黨得依族群、社團類別等設直屬服務單位,其組織層級相當於區域級服務處。

        本黨於各級議會得設議會黨團。

        前二項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本黨主事務所地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肆章  全國委員會

第十一條  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全國委員會代為行使黨員大會職權,會議至少每兩年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須有全國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如主席未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行之。如無副主席時,由全國委員會議互推一人代行之。

          前項全國委員會議召開得以實體或網路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議除主席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四十席,任期四年,其組成如下:

          一、由全體黨員票選產生之委員共二十二席。若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二、具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由主席指定為全國委員,共十八席:

             (一)現任中央及縣市民意代表之黨員。

             (二)現任中央與地方政務官之黨員。

             (三)現任中央黨部一級主管以上之黨員。

             (四)現任縣、市及鄉、鎮、市行政首長之黨員。

             (五)現任區域級服務處及直屬服務單位處長之黨員。

             (六)族群、全國社團及工、商、學、農、漁、勞、文化、藝術界及資訊科技等各界具代表性之黨員。

          全國委員之罷免,由全體全國委員四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修訂本黨綱領。

          三、議決本黨合併或解散。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聽取並檢討中央決策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六、聽取並檢討各級議會黨團及縣市以上行政首長之工作報告。

          前項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外,其餘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伍章  中央黨部

第十四條  本黨設中央決策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主席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主席提名,經全國委員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任期四年,

          得連任之。

          中央決策委員之罷免,由全國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五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並得置副主席一至三人,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報請全國委員會備查。主席為當然全國委員會委員及中央決策委員

          會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副主席任期與主席同。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者,由副主席為代理主席;如無副主席時,由全國委員會議互推一人代

          理之。所餘任期超過六個月者,應於一個月內舉辦全體黨員投票補選之。

          前項代理主席或補選產生之主席,其任期均至原任期為止,但任期超過一年者,視為一屆。

第十六條  本黨主席之罷免,由全國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七條  中央決策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全國委員會之決議。

          二、制訂及執行選舉策略。

          三、研擬政策綱要。

          四、制訂本黨內規。

          五、編製預算及決算。

          六、議決重要人事案。

          七、輔導區域級服務處及直屬服務單位之黨務。

第十八條  中央決策委員會每月至少定期開會一次。會議事項之議決,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九條  本黨得設顧問若干人,由主席聘任之。其職權如下:

          一、針對本黨重大政策提供意見。

          二、受邀列席中央決策委員會議。

第二十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任免,送中央決策委員會備查,其任期與主席同。中央黨部所屬各一級工作單位置主管若干人,其任免方式亦

          同

第陸章  區域級服務處

第廿一條  區域服務處係本黨區域級服務機關,處長由中央黨部提名,送中央決策委員會備查。

          前項區域級服務處內部組成方式,由服務處提報中央決策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第廿二條  區域級服務處職權如下:

          一、協助本黨服務地方,開展社會關係,爭取民眾認同。

          二、策劃及輔助本黨候選人競選活動。

          三、執行中央決策委員會之交辦事項。

第柒章  推薦參選

第廿三條  本黨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推荐應以民主化、制度化原則為之。

第廿四條  本黨推荐之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產生之方式為初選提名、徵召及開放三種。其審查及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捌章  評議

第廿五條  本黨黨員或各級組織之黨務運作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各級組織得提案送交評議委員會為適當之處分。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前兩項之獎懲辦法由評議委員會另定之。

第廿六條  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五或七人,由主席提名,經全國委員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任期四年,得連任之。

          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評議事項之議決,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廿七條  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黨員之處分及獎勵。

          二、仲裁本黨黨員與各級組織間之重大爭議。

          三、仲裁本黨中央及地方組織間之重大爭議。

          四、解釋黨章。

          黨員對於評議委員會之裁定,認為違反黨章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前項申訴案經裁定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第玖章  經費

第廿八條  本黨經費來源:

          一、黨費:

            (一)入黨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二)特別黨費:黨主席選舉登記費、全國委員選舉登記費、公職人員選舉提名登記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為宣揚本黨理念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廿九條  本黨財務公開、透明,其經費及收入來源、會計制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之申報,均應依政黨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拾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黨黨章自通過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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