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7年12月,江姓婦人前往該診所和鍾姓女醫師諮詢時,聽聞舒眠麻醉安全舒適,「就像做過好夢般輕鬆舒服」,加上對方表示此痔瘡手術傷口小、恢復快,術後當天即可出院,因此隨即決定於隔年1月15日前往治療。手術前,江姓婦人僅於手術、麻醉說明和同意書上簽名,護理師和醫師也並未針對她身體狀況進行評估,之後隨即施打麻醉藥物Propofol,但不到一分鐘江姓婦人就心跳停止,經搶救後宣告不治。
針對此部分,江姓婦人兒女以及丈夫認為負責執刀的鍾姓女醫師有過失,因而對她提出民事告訴,連同精神撫慰金、喪葬、醫療費用,三人共求償739萬6856元。案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將鍾姓女醫師起訴,全案移交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針對檢方指出鍾姓女醫師並無麻醉師執照、淡化舒眠麻醉風險、於術前未對江姓婦人進行胸部X光、簡易血液與生化抽血檢查、呼吸道評估等部分,鍾姓女醫師反駁。
她表示,自己通過醫學中心麻醉與照護完整訓練之外科專科醫師,且具備施用Propofol資格,當時法官也並無針對此施打者要求需額外取得證照,因此符合醫療常規。另外,江姓婦人麻醉前已基於專業知識介紹舒眠麻醉Propofol,同時提供文件給予審閱近1個月,已充分盡告知說明義務。而在手術前也評估過江姓婦人的脈搏心律、口腔、呼吸道都是沒有異常情形,手術當下替她安裝血壓、血氧、心跳之持續監測器,江姓婦人並無反應有任何不適,直到麻醉一分鐘後偵測不到心跳,隨即以高級心臟救命術急救,停止麻醉並持續人工給氧、實施心肺復甦術,自己並無急救失當或延遲。
綜觀上述,法官勘驗江姓婦人驗屍報告、手術紀錄以及病歷資料,認為鍾姓女醫師在替江姓婦人施打Propofol麻醉時,違反仿單警語及注意事項,應漸進式施打,不可一次性給藥,尤其對年老者影響更大。另外,雖然痔瘡手術為低風險手術,但在這之前,鍾姓女醫師仍應對病患進行胸部X光、簡易血液與生化抽血檢查、呼吸道評估、X光檢查等,確實有所疏失。因此法官判定鍾姓女醫師須賠償江姓婦人兒女和丈夫共259萬6856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