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豐天台3僭建戶定罪未拆 政府代辦 有業主疑發展商早年建違規物 測量師:要留須證當時獲批 - 20240513 - 港聞 - 每日明報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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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豐天台3僭建戶定罪未拆 政府代辦 有業主疑發展商早年建違規物 測量師:要留須證當時獲批

【明報專訊】佐敦華豐大廈釀5死40傷的三級火慘劇發生至今逾月,本報早前報道該廈天台層7個單位「戶戶僭建」。屋宇署最新回覆本報表示,相關單位涉及的7張清拆令,只有一個單位業主正安排拆除僭建物,另有3個單位業主被檢控罰款後仍未遵辦命令,屋宇署會在有需要時向法庭申請封閉令,以便代辦工程。有天台單位業主稱,金屬欄杆和走廊上蓋等僭建物疑由發展商建造,並提供工程師報告及1968年的航拍照片等佐證。有資深建造測量師指,除非業主能證明僭建物於屋宇署當年驗收樓宇時已存在並獲批准,否則只能拆除。

明報記者 陳亦瀅

屋宇署回覆本報稱,該署2019年7月接獲舉報並到華豐大廈視察,發現16樓(天台樓層)的平台及核准簷篷(即下層住用單位的屋頂板)上有多個僭建物,包括若干搭建物及欄杆等,同年9月向業主發出7張清拆令。本報早前報道,相關清拆令發出近5年仍見僭建物未拆除。

一業主就清拆令上訴 一已拆僭建

屋宇署透露,其中一個單位業主已就清拆令提出上訴,個案正由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處理,一個單位則已安排拆除部分僭建物。另有5個單位則未有遵辦命令,當中3個前年8月被檢控,分別於去年1月和7月被法庭定罪及罰款約1.6萬至2.1萬元,但至今仍未履行命令,屋宇署稱會啟動承建商做代辦工程的準備工作,包括有需要時申請封閉令,待完成代辦工程後向業主追討工程費及附加費;餘下兩個單位分別正安排聆訊或發出傳票(見表)。

天台單位其中一名業主吳女士接受本報訪問稱,家人2017年向發展商後人買入單位,當時不知有僭建物,後查證發現全部面向佐敦道和彌敦道核准簷篷上的金屬欄杆,所用物料、尺寸和形狀一致,從地政總署找到的1968年航拍照片又發現當年已存在圍欄,推斷欄杆是同一時期建成,故懷疑是由發展商興建。她指發展商售樓時亦將簷篷位置入契出售,認為發展商當年有誘因增設圍欄,若拆除後該空間將不能使用。

上搭僭建 簷篷承重相若一般露台

吳女士曾於2022年委託結構工程師調查和測試核准簷篷和走廊上蓋,報告指金屬欄杆應是由大廈原擁有者(Original owner of the property)興建,核准簷篷的承重力與一般露台承重力相若。吳提到,走廊上蓋採用的物料名為「喜樓堅」,1950年代末開始流行使用,該物料是將藤條刨絲再經化學加工,質地輕並防火防蛀,又指16C及16D單位外可見,走廊上蓋與其他出入口尺寸是剛好銜接。

她強調僭建物非由眾業主興建,故很煩惱,又引述其中一戶業主稱,三代人居住以來都無僭建,收到命令後十分憂心。她表示尊重法治,惟這些僭建物情况特殊,昐屋宇署人性化處理。

測量師:簷篷非平台 入契仍不能有搭建物

資深建築測量師何鉅業向本報指出,屋宇署只按圖則判斷是否僭建物,過往在舊式樓宇亦有類似爭議,由於早年政府監管方法相對簡化,官員驗收樓宇時,即使發現有些在圖則沒顯示的改動,但只要合乎條例亦會容許。何認為除非業主能向法庭證明僭建物在屋宇署當年驗收時已存在並於隨後發出入伙紙,否則業主只能拆除。

至於核准簷篷,何鉅業指其純粹遮風擋雨之用、並非平台,亦不用計算建築面積,即使外圍有圍欄也不代表能佔用,簷篷已入契亦只代表業主有業權和擁有權,不能有搭建物。他認為就算業主重新向屋宇署申請作平台,亦不會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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