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商法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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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法典

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经过中葡澳三地官员、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十多年的努力,《澳门商法典》于1999 年8 月2 日经澳门总督韦立奇签署,于8 月3 日以澳门政府第40 99M 号法令颁布,从1999 年11 月1 日开始生效。《澳门商法典》是新形势发展的必然产物。它采取了商人主义的立法模式。内容详尽,包括经营商业企业之一般规则、合营企业之经营及企业经营之合作,企业外部活动及债权证券。
中文名
澳门商法典
作    者
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等编
出版时间
1999年11月
页    数
348 页
定    价
23.0
装    帧
平装
ISBN
9787562019312

立法背景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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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553 年葡人获准在澳门居留时起至澳门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四百多年间, 澳门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以中国法律为主,以葡萄牙法律为主,澳门本地区立法及法律澳门本地化四个阶段。澳门的商事立法亦如此。
在最初的一段时期内,澳门的商事活动由当时的商事惯例调整。
1888 年,《葡萄牙商法典》颁布。六年后, 该法典延伸至澳门适用。
1901 年《葡萄牙有限公司法》颁布并在澳门生效。《葡萄牙商法典》已作出了重大修改,《有限公司法》则被新的立法所取代,未延及澳门适用。
因为这些法律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商事活动发展之需要。
其一,从时间因素上看,该法典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在此期间,商事活动领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新的技术革命、全球经济一体化等,使得原来的商法对许多新的现象未能规范,或者是原有的规范与商事活动的发展相冲突。所以,原有的商事法律己不能切合该地区经济发展之需要。
其二,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看,原有的商法是工业革命全盛时期的产物,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即以“个人本位” 为价值取向;而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后,世界各国立法之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在保护个人权益之同时, 亦注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即所谓的“ 个人本位” 向“ 社会本位” 转变 。
其三,原有的商法只是葡国商法在澳门的延伸适用,其许多规范并不符合澳门当地之法律文化, 所以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无法对澳门的商事活动予以全面规范。
其四,随着澳门回归的日程渐近, 澳门法律本地化要求制定一部与澳门本地及与《中葡联合声明》更吻合的商法典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基于上述原因,制定一部符合当今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法典》已势在必行。经过各方努力,《澳门商法典》于1999 年8 月2 日颁布,从1999 年11 月1 日开始生效。

立法模式

播报
编辑
葡萄牙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由于葡萄牙在澳门推行殖民统治,将其法律强行实施于澳门,所以澳门法律也应归于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中,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立法模式。《澳门商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具体说来,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中,又有商人法主义, 商行为法主义和折衷主义。商人法主义是指先规定商人的概念, 然后从商人概念导出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法主义,即法律先规定商行为的概念,然后由商行为的概念导出商人概念;折衷主义,基本上采取商行为主义,但并不严格贯彻这一主义, 在许多方面又接近商人主义。《澳门商法典》第一编, 即规定了商业企业主、商业企业及商行为。该法典第一条将企业分为:(A)以自己的名义, 自行或通过第三人经营商业企业之一切自然人或法人;(B)公司。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是指以持续及盈利为生产目的而从事经济活动之生产要素之组织… …第三条规定了“ 商行为” 。按该条规定, 商行为是指(A)法律视于商业企业之需要而特别规范之行为, 尤其本法典所规定之行为,以及类似行为;(B)因经营商业企业而作出之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澳门商法典》采取的是“ 商人主义”立法。第一条规定“ 商人” ,然后再由“ 商人” 概念导出商行为的概念(第三条)。 [1]

法典目录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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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澳门政府法令 第400/99/M号
澳门政府法令 第48/99/M号
澳门商法典
第一卷 经营商业企业之一般规则
第一编 商业企业主、商业企业及商行为
第一章 一般规定(1-4)
第二章 商事能力(5-8)
第三章 经营商业企业之障碍及抵触(9-10)
第四章 已婚商业企业主之正当性(11)
第五章 商业企业主之义务(12-13)
第二编 商业名称
第一章 一般规定(14-21)
第二章 特别规定(22-32)
第三章 商业名称之取消(33-37)
第三编 商业记帐
第一章 一般规定(38-41)
第二章 记帐方式(42-53)
第三章 年度帐目或营业年度帐目(54-60)
第四编 登记(61-62)
第五编 帐目之提交(63)
第六编 经营企业之代理
第一章 经理(64-76)
第二章 企业主之辅助人员(77-80)
第七编 因经营企业而承担之责任(81-84)
第八编 商业企业主之民事责任(85-94)
第九编 商业企业
第一章 一般规定(95-101)
第二章 与商业企业有关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2-103)
第二节 商业企业之转让(104-113)
第三节 商业企业之租赁(114-131)
第三章 企业之用益权(132-143)
第四章 企业质权(144-152)
第十编 企业主之间之竞争规则
第一章 企业主之间竞争之一般规则(153-155)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156-173)
第二卷 合营企业之经营及企业经营之合作
第一编 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则(174-178)
第二节 设立
第一分节 设立之方式及内容(179-185)
第二分节 设立之登记(186-190)
第三分节 非有效、责任、中止及监察(191-193)
第三节 股东与公司之关系
第一分节 一般股东权利及义务(194-196)
第二分节 对盈余之权利(197-200)
第三分节 资本之缴付(201-206)
第四分节 其他权利及义务(207-213)
第四节 公司机关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14-215)
第二分节 股东会(216-233)
第三分节 行政管理机关(234-236)
第四分节 公司秘书(237-238)
第五分节 监察机关(239-244)
第五节 公司机关据位人之责任(245-251)
第六节 公司簿册及帐目
第一分节 公司簿册(252)
第二分节 公司帐目(253-259)
第七节 章程之修改
第一分节 一般修改(260)
第二分节 资本之增加(261-264)
第三分节 资本之减少(265-270)
第四分节 公司所营事业之变更(271)
第八节 公司之合并(272-292)
第九节 公司之分立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93-297)
第二分节 简单分立(298-300)
第三分节 分立―解散(301-303)
第四分节 分立―合并(304-306)
第十节 公司组织之变更(307-314)
第十一节 解散及清算
第一分节 解散(315-317)
第二分节 清算(318-325)
第十二节 公司行为之公开(326-328)
第十三节 检察院之监察(329)
第十四节 时效(330)
第二章 无限公司
第一节 一般规则(331-337)
第二节 销除、死亡、执行、退出及除名(338-343)
第三节 股东及行政管理机关之决议(344-346)
第四节 解散及清算(347)
第三章 两合公司(348-355)
第四章 有限公司
第一节 一般规则(356-359)
第二节 股东与公司之关系
第一分节 股及股款之缴付(360-363)
第二分节 股之分割(364-365)
第三分节 股之移转(366-367)
第四分节 股之销除(368-372)
第五分节 自有股之取得(373)
第六分节 补充给付(374-376)
第七分节 盈余及法定公积金(377)
第八分节 特别权利(378)
第三节 股东会及行政管理机关(379-389)
第四节 一人有限公司(390-392)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一般规则及公开认购
第一分节 一般规则(393-395)
第二分节 公开认购方式之设立(396-407)
第二节 股东与公司之关系
第一分节 股份及股款之缴付(408-419)
第二分节 无投票权之优先股(420-423)
第三分节 股份之移转(424-425 )
第四分节 自有股份(426-429)
第五分节 资讯权(430)
第六分节 盈余及法定公积金(431-432)
第三节 债券(433-448)
第四节 股东之决议(449-453)
第五节 行政管理(454-468)
第六节 资本之增加(469-471)
第七节 关于控权出资之通知(472)
第六章 刑法规定(473-488)
第二编 经济利益集团
第一章 一般规定(489-497)
第二章 经济利益集团之机关(498-503)
第三章 成员之权利及义务(504-509)
第四章 成员之退出、除名及死亡或消灭(510-515)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516-519)
第六章 时效及候补制度(520-521)
第七章 刑法规定(522-527)
第三编 合作经营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528-535)
第二章 对外合作经营(536-545)
第三章 内部合作经营(546-547)
第四章 合同之终止(548-550)
第四编 隐名合伙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551-554)
第二章 合同之履行(555-557)
第三章 合同之终止(558-562)
第三卷 企业外部活动
第一编 各种商业债(563-577)
第二编 寄售合同(578-580)
第三编 供应合同(581-592)
第四编 行纪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593-594)
第二章 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595-615)
第五编 承揽运送合同(616-621)
第六编 代办商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622-626)
第二章 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 代办商之义务(627-632)
第二节 代办商之权利(633-641)
第三章 对第三人之保护(642-644)
第四章 合同之终止(645-656)
第七编 商业特许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657-660)
第二章 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 被特许人之义务(661-665)
第二节 特许人之义务(666 -671)
第三章 合同地位之移转(672)
第四章 合同之终止(673-678)
第八编 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679-685)
第二章 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 特许经营人之义务(686-693)
第二节 被特许经营人之义务(694-702)
第三章 合同地位之转移(703)
第四章 合同地位之转移(704-707)
第九编 居间合同(708-719)
第十编 广告合同
第一章 广告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720-723)
第二节 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一分节 广告企业主之权利及义务(724-728)
第二分节 广告主之权利及义务(729-730)
第三分节 广告之缺陷及合同之消灭(731-734)
第二章 广告传播合同(735-740)
第三章 广告创作合同(741-746)
第四章 赞助合同(747-748)
第十一编 运送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749-756)
第二章 旅客运送(757-759)
第三章 物品运送(760-778)
第十二编 一般仓储寄托(779-797)
第十三编 旅舍住宿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798-802)
第二章 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803-819)
第十四编 交互计算合同(820-830)
第十五编 回购合同(831-839)
第十六编 银行合同
第一章 银行寄存(840-843)
第二章 保管箱租赁(844-849)
第三章 银行信贷之开立(850-853)
第四章 银行预付(854-859)
第五章 往来帐户中之银行运作(860-865)
第六章 银行贴现(866-868)
第七章 保理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869-872)
第二节 合同之履行(873-878)
第三节 对第三人之效力(879-883)
第四节 合同终止(884-888)
第八章 融资租赁
第一节 一般规定(889-890)
第二节 合同之订立及生效(891-896)
第三节 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897-910)
第十七编 担保合同
第一章 商业质权(911-916)
第二章 信托让与担保(917-927)
第三章 浮动担保(928-941)
第四章 独立担保
第一节 一般规定(942-954)
第二节 权利、义务及例外(955-961)
第十八编 保险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962-994 )
第二章 损害保险
第一节 一般规定(995-1017)
第二节 火灾保险(1018-1019)
第三节 信用保险(1020-1023)
第四节 民事责任保险(1024-1027)
第三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28-1030)
第二节 人寿保险(1031-1054)
第三节 人身意外保险及疾病保险(1055-1059)
第四章 集体保险(1060-1063)
第四卷 债权证券
第一编 一般债权证券
第一章 一般规定(1064-1092)
第二章 无名记名式证券(1093-1100)
第三章 指示式证券(1101-1125)
第四章 记名式证券(1126-1133)
第二编 特别债权证券
第一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之签发及款式(1134-1143)
第二节 背书(1144-1153)
第三节 承兑(1154-1162)
第四节 保证(1163-1165)
第五节 到期日(1166-1170)
第六节 付款(1171-1175)
第七节 因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追索权(1176-1187)
第八节 参加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188)
第二分节 参加承兑(1189-1191)
第三分节 参加付款(1192-1196)
第九节 复本及副本
第一分节 复本(1197-1199)
第二分节 副本(1200-1201)
第十节 变造(1202)
第十一节 时效(1203-1204)
第十二节 一般规定(1205 -1207)
第二章 本票(1208-1211)
第三章 支票
第一节 支票之签发及款式(1212-1224)
第二节 移转(1225 -1235)
第三节 保证(1236-1238)
第四节 提示及付款(1239-1247)
第五节 划线支票及转帐支票(1248-1250)
第六节 因拒绝付款之追索权(1251-1259)
第七节 复本(1260-1261)
第八节 变造(1262)
第九节 时效(1263-1264 )
第十节 一般规定(1265-126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