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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
2.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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