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品項 共1筆
其他附件 共0筆
1.請依「領有許可證之輸入原料藥符合GMP審查申請須知」檢附送審資料。
2.經我國當地駐外館處簽證之GMP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切結書正本及廠內權責人員簽署(如原廠聲明函等)之紙本正本,應於本案件送出後5個工作日內寄至食品藥物管理署(地址:115-57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65號4樓),並署名「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
3.倘檢附文件不實,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將依我國刑法第214條,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