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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3 08:43:58| 人氣10,57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930115修正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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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930115修正第4條)
一.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28之1)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二.留職停薪人員定義: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2)

三.留職停薪人員適用範圍:(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3)
(一)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細§2)
2.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1)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2)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3)各級民意機關。
(4)各級公立學校。
(5)公營事業機構。
(6)交通事業機構。
(7)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二)雇員:雇員之考成、退職、撫卹、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現職雇員管理要點§4)

四.應予留職停薪人員(機關因素或個人因素):(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4Ⅰ)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五)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
(六)配合科技發展或國家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核准者。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
五.得予留職停薪人員(個人因素):(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4Ⅱ)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六.留職停薪期間:(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5)
(一)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二)但依四(一) 及(二)申請留職停薪者(1.選送國內外進修或研究,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2.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1.國外進修期間:
(1)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10Ⅰ)
a.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b.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2)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10Ⅱ)
2.國內全時進修期間: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11Ⅰ)
3.進修補助規定:
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12Ⅰ-3)

七.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之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6)
(一)復職之日期(原則):期間屆滿之次日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二)復職之日期(例外):原因消失後
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三)服務機關預為通知之義務: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前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三)申請復職:
1.期間屆滿之申請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2.原因消失之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八.留職停薪人員職務之代理或兼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8)
(一)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先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二)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但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

九.留職停薪人員之俸給、考績、休假、保險、退撫事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8)
(一)法令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8)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成)、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俸給事項:
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之代理人。可領取代理職務支給加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12)

(三)考績事項:
1.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本職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4.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2Ⅲ)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 其考績獎金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或借調機關(構)按其考績結果,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俸(薪)給總額為準發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9Ⅳ)
3.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人員,執行期間,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予以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執行期滿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10)
4.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均視同連續服務。但留職停薪期間應予扣除。(獎章條例施行細則§6Ⅱ)

(四)休假事項:
1.休假年資併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因留職停薪,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下列.之規定:
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第三年一月起,依正常規定給假。
2.留職停薪人員國民旅遊卡資料刪除:
各機關公務人員有留職停薪情形,須通知發卡銀行將該持卡人之卡號自檢核系統內刪除;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須通知發卡銀行將該持卡人之「國民旅遊卡」相關資料重新建檔至檢核系統;其強制休假補助費額度有更動時,須通知發卡銀行至檢核系統內更新其額度。(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改發國民旅遊卡持用作業規定)

(五)陞遷限制事項: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公務人員陞遷法§12)

(六)職務借調兼職代理事項:
1.借調、兼職人員之支薪,除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在本職機關支薪為原則。(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2.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核准由現職人員代理,其給與在不重領兼領原則下,依左列項目及規定支給:(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出缺之職務留職停薪者,其職務加給、專業或技術加給,地域加給得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按代理職務之職等標準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列為跨等者,按所定最低職等標準支給;惟代理人現敘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最低職等者,得在職務列等表範圍內按代理人現敘職等標準支給。

(七)訓練事項:
1.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期滿,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12)
2.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12Ⅰ-3)
3.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15Ⅰ)

(八)保險事項:
1.被保險人有留職停薪之事故時,應按規定辦理退保,俟其原因消滅時,經復職復薪者,自復職復薪之日起辦理要保手續,並接算其保險年資。(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35Ⅰ)
2.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在留職停薪期間,亦得依其意願自付全部保險費,參加本保險,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其保險俸(薪)給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給調整。要保機關應由被保險人填寫同意書後,辦理其退保或續保手續。(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35Ⅱ)
3.參加本基金人員有留職停薪情事者,應暫予停止繳付基金費用,俟其原因消滅時,自回職復薪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但留職停薪期間,依規定得採計退休、撫卹年資者,應於回職復薪時,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補繳基金費用。(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12)

(九)留職停薪進修人員論文或學業成績得視為考績成績:
奉准留職停薪之現職人員,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8)

(十)政府機關暨公民營事業機構科技人才相互支援: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科技人員借調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予留職停薪,並在借調機構支薪。(政府機關暨公民營事業機構科技人才相互支援實施要點四、(二)3.(1))

(十一)行政院組織簡併與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相輔相成方案:
貳、本保障方案重點
一、適用對象
(一)包括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因組織調整之人員:含「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者)及留職停薪人員」及「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等五類人員。
二、保障措施:
(四)留職停薪人員權益保障事項:
1、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如需移撥者,比照現職公務人員移撥方式辦理,並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移撥機關繼續執行,移撥機關應注意保留相當職等職務之職缺,供其復職。
2、依法復職人員不願在移撥機關任職者,得辦理退休、資遣。
(十二)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1.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15)
2.公務人員於其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得請求復職。(§16Ⅰ)
3.前項復職,應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16Ⅱ)

台長: 張恆

壯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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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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