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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例

香港警务处用以监管警员纪律及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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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例》是香港警务处用以监管警员纪律及行为的准则,由香港警务处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46条所赋与的权力而制订。
中文名
警察通例
外文名
Police General Orders
释    义
香港警务处用以监管警员纪律及行为的准则
制订者
香港警务处处长

准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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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除须接受内部训示,香港法律和警察通例 (以及总部通令) 双条约束外,亦须遵从警队的目标、抱负和价值观方向,和正直及诚实的品格行为指引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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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例》并非法例的一部份,所以必须与其他政府规例一并参阅理解,而不能作独立理解。
《警察通例》并非法例的一部份,但若与政府规例的内容有所冲突时,应以前者作准。
《警察通例》属强制规定,不遵从的警员会被纪律处分。
《总部通令》可补充《警察通例》的内容,两者具备同等效力。批核指挥官须确保与讯息及程序有关的事项并无载入《警察通例》内。

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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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直及诚实的品格行为指引
为提高警员恪守,以切合社会对警队日益增加的期望,香港警务处于2009年10月28日推出指引,推广正直及诚实的品格的警队价值观。
行为指引并非纪律守则的部分,然而,行为指引与警队价值观及纪律守则有密切关系。不论当值或休班时如违反指引,都极可能损害公众对警队的信任及信心,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或违反纪律守则。
警队于2010年2月推出题为行为指引的训练日及网上自学课程,行为指引现已成为不同类型课堂及训练上的内容。同时,警队亦已分发行为指引小册子予警员,以加深警员对指引的了解。行为指引共有七大要点如下: 人员应该:
坚决反对并举报贪污及不当行为;除非为执行职务,避免与不良分子交往;不损害或滥用公职身分;避免公务上的利益冲突;保护个人及机密资料;公正贯彻态度处理事情,不可歧视他人;避免赌博无度,作高度投机性投资,过度借贷及置身于无力偿还债务的境况中。 行为指引未必涵盖警员会遇到的所有情况,但当面对涉及判断专业操守的疑难时,鼓励警员运用价值观的四个导向判断方法作出决定。
价值观的四个导向判断方法可协助警员作出涉及专业操守的规定。
我的行动或行为是否合法?我的行动或行为是否符合警队价值观?我的行动或行为能否确保公众对警队的信任和信心?当需要为自己的行动或行为解释时,我是否有充足理据? 若上述当中的任何问题的答案皆为否定,则表示该行动或行为不符合警队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