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具買賣暨安裝合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廚具買賣暨安裝工程等事宜,雙方合意簽訂本契約書,條款如下:
一、買賣暨安裝標的物:本合約所稱之項目、規格、品質、數量、價格等均詳如附件施工圖面及報價單或請款單所載。施工圖面及報價單或請款單經甲方簽名或蓋章者即為本合約之一部份。買賣標的物或施工工程有增減項目、規格、品質、數量、價格等者亦同。
二、合約總價:新台幣(以下同)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如因買賣標的或工程施作有增減項目、規格、品質、數量、價格等者,以最終驗收之價格為準。
三、交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如因買賣標的或工程施作有增減項目、規格、品質、數量者,以增減商品交貨或施工驗收之日為準。但如因天災、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四、交貨地點:甲方指定為 市 區 路(街) 巷 弄 號 樓。如有變動,甲方應於前條交貨日期(含)前七日以書面通知乙方,指示新交貨或施工地點,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致無法或延遲交貨、施工者,乙方得解除本合約,甲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付款方式:
1、訂金款:本合約總價款 成即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甲方應於簽訂本合約書同時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給付乙方。(支票號碼: 付款銀行: 。發票日: 。發票人: 。訂金交付後,如有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解除合約或甲方不履行合約者,乙方沒收訂金。
2、尾款: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於本合約所訂交貨日或驗收完成之日甲方應即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尾款予乙方。
六、甲方未給付全部訂金時,乙方得拒絕交貨或安裝施工並可解除本合約及請求乙方因本案所支出之設計費、圖說等相關費用。
七、乙方有依合約所訂商品之項目、規格、品質、數量等遵期交貨及施工安裝義務,並就該商品及施工安裝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此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本合約所列商品及施工安裝保固期間自甲方完成驗收之日起 年。
九、甲方無故不驗收或藉故拖延驗收期日者,經乙方以本合約書所載地址以掛號郵寄書面通知甲方驗收之日起七日內仍不完成驗收者,無論甲方有無收受該掛號郵件,均以乙方書面通知甲方之掛號郵寄當日視為甲方已完成驗收之日。
十、本合約買賣標的物及施工安裝之物件之動產所有權,於甲方未給付全部價金時,仍屬乙方所有,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取回所有物品及施工安裝之物件。該標的物或施工安裝之物件在第三人之處所者亦同。乙方取回物品及施工安裝之物件之所有費用由甲方負擔,如乙方受有損害,甲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如發生可歸責於乙方所交付商品之數量、規格、品質、效用,交貨及施工安裝之瑕疵、損害者,經甲方通知,乙方應即更換新品或另行施工安裝。甲方得保留本合約總價款之 %為保留款,於乙方更換新品或另行施工安裝經甲方驗收後,甲方即應付清該保留款。
十二、乙方於施工安裝期間如有非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之施工困難或無法施工情況,雙方應協議排除該情況。
十三、因本合約書所生爭議或糾紛之法律訴訟或非訟事件,雙方合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十四、本合約書未盡事宜,悉依法令及善良風俗習慣為之。
十五、本合約書一式二份,於雙方簽章後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買方(即甲方):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賣方(即乙方):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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