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的項目 | 一般情況下的指定期限(由法定通知的發出日期起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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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部分 | 個別處所 | ||
有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 | 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 | ||
委任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 | 3個月內 | 6個月內 | 3個月內 |
訂明檢驗 | 6個月內 | 9個月內 | 6個月內 |
訂明修葺(如有需要) | 12個月內 | 15個月內 | 12個月內 |
下一次強制驗樓
樓齡是由建築事務監督就該樓宇發出佔用許可證的日期起計算。
在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在該通知的日期起計10年內,就該建築物的同一部分送達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