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 外文名
- T.C.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 Ltd.
- 总部地点
- 泰国
- 所处行业
- 食品饮料
- 公司性质
- 外商独资
- 成立时间
- 1956年
1956年,许书标先生 (Mr. Chaleo Yoovidhya) 在泰国创立天丝医药 [5]。
1975年,许书标先生成功研发了“Kratingdaeng” (意为:红牛)饮料,口感独特且具提神功效 [5]。
天丝医药旗下拥有九大品牌、四个产品种类、逾30条产品线。公司旗下拥有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以及其他功能饮料等多种产品,并自2005年起开始生产小食品 [3]。
“红牛”(Red Bull)是家喻户晓的能量饮料,口感独特且具提神功效。在2016《福布斯》全球最具价值的品牌排行榜中,红牛位列第74名 [4];2014年,红牛全球销量达125亿罐;产品销往165个国家。
许氏家族与中国的关系源远流长。红牛创始人许书标先生的父亲出生于中国,后移居泰国 [5]。1993年,许书标先生特意选址家乡海南省,创立海南红牛功能饮料有限公司 [5],将产品命名为“红牛”。首次向中国引进红牛饮料,为家乡的发展做贡献。海南红牛功能饮料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海南省 [6],这是为中国市场生产和提供产品的生产基地之一。
随着红牛饮料的热卖,许书标先生及其家人,天丝医药的所有者,与严彬博士合作,于1995年共同成立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7]目标是将红牛饮料推广至全国更多地区。2014年,红牛的国际版产品被引入中国 [8]。
如今,红牛饮料已经成为中国最受欢迎的饮料之一。2014年,红牛饮料在中国销量接近50亿罐。
天丝医药创始人及红牛发明人
截至2003年,许书标先生一直领导了天丝医药的长期发展,包括业务发展到中国市场。
首席执行官
许馨雄先生于2003年接任天丝医药首席执行官,并负责企业在华事务 [6] [9-10]。
2015-11-17 《人民日报》
“现在(2015年),中国在亚太乃至世界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我们都非常期待中国的一系列新举措,相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即将运行的亚投行为亚太地区以及世界带来更多发展机会。”红牛功能饮料创始公司、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许馨雄告诉本报记者。在他看来,过去20年间中国实现了飞速发展,其中包括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等领域,值得其他国家学习 [10]。
2015-12-31 China Daily (《中国日报》)
"We've had a long run in China,and it will continue to be an important market for RedBull," he(SaravootYoovidhya)said [9].
20世纪90年代,中泰双方企业曾围绕“红牛”饮料在中国的独家生产销售、合资设企、合作期限等事宜签订协议书,因其中约定协议有效期为50年,故该协议一般被称为“50年协议”。
中国红牛表示,2018年随着中国红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期限到期,基于“50年协议”中国红牛在办理工商登记经营期限续展时,因泰国天丝阻碍中国红牛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其至今未取得新的进展,迫使中国红牛怀柔生产基地停产、工人待岗,给中国红牛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2021年,中国红牛将泰国天丝等诉至北京四中院,请求确认上述“50年协议”第七条有效,确认“50年协议”约定的中国红牛的存续期为50年,判令泰国天丝等办理中国红牛的营业期限续展工商登记手续,并赔偿中国红牛经济损失1亿元、承担诉讼费等。
2023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中国红牛的起诉。一审认为,“50年协议”不是复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基本的诉讼法依据。此外,组建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红牛应为合同客体而非合同主体,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负有履行义务,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中国红牛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进行了重新评价。二审法院裁定书表示:首先,中国红牛系“50年协议”的签约主体之一。根据在案证据“50年协议”所显示的内容,中国红牛是签约丙方;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的签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作为合同主体,中国红牛有权依合同提起诉讼。其次,中国红牛有权针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单独提起诉讼。合同系由各个独立的条款所组成,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202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宣布撤销2023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之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审理。目前关于“50年协议”的争议在深圳和北京两地审理。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