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赫若小說全集》:父親走過他的「才子」人生,卻留給家屬寒冷又黑暗「冬夜」般的生活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青年小說家呂赫若如熾閃的曳光彈匆匆劃過台灣的戰爭年代前後或者焰紅或者慘灰天際的短暫人生中,雖然僅為汲養他的土地留下三十餘篇故事,然而他所創造出來的傳說,既迷人,又動人,又惱人,竟遠遠超過同輩的作家;字裡行間處處盡是騷亂社會中底層人們艱困的生活實相、渴望為知識份子與土地尋找出路的善念,更鍛鑄著充滿詩般美感與情思的動盪歷史記憶。
同年八月北一女中校長胡婉如女在離開北一女之前,又邀請父親到北一女擔任音樂老師。十二月父親又當選「台灣藝術建設委員會」候補理事,並於中山堂舉行音樂演唱會及新公園電台歌唱。
一九四八年父親擔任《光明報》主編,這時父親對政府施政的不滿已是溢於言表, 並經常與一些社運方面的人士來往,終而投入地下工作組織,之後就停筆不再寫作,也不再發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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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學期結束後,父親辭去北一女中教職,十月把潭子家鄉建義堂房地出售,一些不用的家具分送親友,母親的嫁妝,則是一件不少的搬回台北。祖父在建義堂大廳內所供奉的神像,則移請到附近山上觀音亭供奉(但也有傳言說是被丟棄在附近的橋邊)。出售之前母親並不知道,售後只淡淡的向母親說,潭子老家房地已售出。父親常喜歡向母炫耀說他做事明快,像出售建義堂一事,前後只花了兩天的時間便完成,說完之後還有點得意。其實母親知道,父親的所謂明快,只是賤賣而已。
後來住進建義堂的新主人,住得並不平安順利,婦女也不敢照鏡子,據說是一個人照鏡子,鏡子裡會出現兩個人,嚇得只好把鏡子罩起來。到後來又有人亡故,更不敢居住,建義堂成為空屋後才拆除。
建義堂出售後,居家從台北市和平東路口搬到信義路三段前國際學舍的對面。每次搬家,父親専用的稿紙從不交給搬運工人,而是由年紀較大的姐姐、哥哥小心翼翼的每人拿一些。
這時父親的經濟比較寬裕,便經常帶回一些零食送進孩子們的肚子裡。小孩如有病痛,就叫母親帶去給醫師看病,如果症狀未見改善,就抱怨母親未把病情向醫師說明清楚;如果是自己帶去,症狀仍然未見改善,便向母親解釋是醫師的醫術不高明。
五弟出生之後幾個月,可能是身體有些不適,時常哭叫吵鬧,到了晚上仍然哭鬧不停。不耐煩的父親,叫母親背到隔壁房間不要吵到他,溫柔的母親聽從父親的要求,怕小孩的哭鬧聲吵到父親,整夜背著五弟連哄帶騙,未曾合眼,直到天亮,導致隔天牙齦酸痛。可見父親是一家之主,但也霸氣十足,十足的大男人主義。
住在附近新生南路舅舅家中誕生一名女嬰,舅舅請父親代為命名,父親向舅舅推薦一個名字叫「可紅」,但後來舅舅並未採納。舅舅還記得父親與朋友約定極為守時,與人約定在家碰面,如果約定時間已過、父親又有他事,必然離去不再等候。
父親把房地出售後的所得,在台北經營「大安印版所」,出版有《孕婦保養須知》、《小學音樂課》、《世界名曲樂譜》、《俠盜羅賓漢》等書,實際上是印製地下工作宣傳文件。不明底細的舅舅林永南想致贈禮物祝賀「大安印版所」開業,但爲父親所拒,怕舅舅在祝賀的禮品上留有名字,日後受到牽連。
新學期開始,北一女中校長陳士華女士還坐三輪車親自到信義路家中,當面懇請父親續任,但是父親深知自己背後的工作是具有危險性的,因而婉謝。
一九四九年三月父親在台中二舅林寶煙的住家舉行堂姐愛治結婚喜事,完成堂姐的終生大事。
五月「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發布全省戒嚴令,一時風聲鶴唳,全省籠罩在一片緊張恐怖的氣氛中。不久保密局逮捕散發地下刊物的《光明報》,身為《光明報》的主編,父親的處境已出現危機,而結束「大安印版所」的營業。
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成立,年底國民黨中央政府由大陸撤退來台,蔣介石政權為鞏固台灣最後一塊淨士,對不滿政府施政的異議分子大肆搜捕,五O年代台灣白色恐怖終於發生。蔡孝乾、郭秀琮、許強等社會上知名人士相繼被捕,頓時全省民眾人人自危,民眾在集會、言論上受到很大的限制。
繼「二二八事件」後,又有一些社會上的菁英流亡海外,已受到有關當局密切注意的父親,對自己的處境相當清楚,已有逃亡的打算。他把家中笨重的物品先行處理,收藏的一些有關文學與音樂方面的書籍與物品(如唱片)均分散寄存在朋友家中;母親的嫁妝及一些家用物品運送到社口外祖母家;再把居住在信義路三段的日式房屋賣掉;「大安印版所」的所有權狀,交由好友蕭坤裕先生代為處理;分別在北一女及成功中學就讀的大姐及大哥,就暫時寄居在舅舅家中;較小的孩子則親自帶去社口外祖母家。還記得父親先帶我回社口,接著又帶二姐。
在豐原往社口的途中,二姐乘坐機車,不幸腳後跟被機車後輪所傷,傷勢頗為嚴重,父親委託好友張深堂醫師治療以及父親的學長在豐原任教的廖金照先生代為照顧,無暇顧及二姐的傷勢便匆匆離去,可見當時父親的行動已經受到很大的約束,走後的父親諒必為二姐的傷勢十分的擔憂。
而二姐的受傷在台北的母親並不知道,那時母親懷有身孕,在舅舅家中待產。父親臨走時留給母親新台幣一萬元(相當五兩黃金)做為生活費用,並交代母親說,生男的叫芳民,生女的叫民芳。還安慰母親說,多則數月、少則一兩個月必定回來;往後的生活費用,不必操心,會有人送來;産後回社口暫住一段時間,也不必帶太多的衣物。
父親走後,放心不下,又幾次冒險回到舅舅家中探視。有一次父親回來探視母親之後,到信義路蕭先生家,想知道「大安印版所」是否已經脫手出售。那時蕭先生已被逮捕,當局並派人在蕭先生家監視,不知情的父親在按下門鈴之後,出來開門的情治人員便査問父親的來意及身分,父親知道事跡已經敗露,便聲稱自己是呂石堆,不是呂赫若,只是從台中鄉下來拜訪久未見面的朋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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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