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炒人辭職扣年假即走毋須代通知金?學懂計法保障自己權益 - 香港經濟日報 - 中小企 - 業界頭條 - D200116

【勞工法例】炒人辭職扣年假即走毋須代通知金?學懂計法保障自己權益

業界頭條

發布時間: 2020/01/16 11:19

最後更新: 2020/01/1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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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主上司要解僱員工理由當然有千萬種,尤其年尾流流。有「庹縮」老闆解僱員工之餘,並未按勞工法例規定補發 7 日薪金,而是給予該員工 7 日通知期,同時因該員工仍有 7 日大假,因此僱主要求員工即時放大假,令該員工在沒有獲得任何賠償下(7 減 7 等於零)即時離職。這個做法變相省下該員工 14 日的薪金。這個做法又是否違法?

留意通知期及代通知金計算法

如果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需給予對方多長的通知期或多少代通知金?根據《僱傭條例》中「終止僱傭合約一環」指,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會按聘用時間長短而定,以下分為 3 種情況:

(1)若是在試用期的首個月內解除僱傭合約,毋須通知期。
(2)若是在試用期內的第 1 個月後,當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的話,便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作出通知,而通知期是不可少於 7 天;如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便不可少於 7 天。
(3) 若是無試用期或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便須依照合約明確規定,但不少於 7 日作通知;如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便不少於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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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相關的代通知金計算方法,亦根據以下情況有不同的計算方法:

(1)若是在試用期的首 1 個月內作通知,毋須代通知金。
(2)若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代通知金以「僱員在終止合約前的 12 個月內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計算。
(3)如通知期以月為單位,代通知金為以『「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月數』計算。

特別情況下僱主或僱員可無須給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在某些情況下,僱主或僱員可以毋須給予對方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僱主方面,如員工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該僱員。但僱主應留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僱員方面,如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受僱主苛待、或已受僱不少於 5 年,並經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目前的工作的情況下,可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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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年假薪酬計算方法

至於如何計算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就要從「假期年」的定義入手。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 12 個月期間」,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有未放取有薪年假,則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在提出終止僱傭合約的要求時,無論以任何理由,僱主仍須向僱員發放他未曾放取的年假的工資(而在計算相關年假薪酬的每天有多少薪金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不過,《僱傭條例》亦指,如僱員在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又不足 12 個月,那除因犯上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亦須按比例計算年假薪酬,向僱員支付相關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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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shutterstock、ILO Asia-Pac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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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廖淑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