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顯示BMI值大於30(含)以上,明顯增加中風及心血管疾病風險,考量受測安全實施修調。
一、依111年國軍體能訓測實施規定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定義辦理。
(一)體重過輕:BMI<18.5
(二)健康體位:18.5≦BMI<24
(三)體位異常:
1.過重:24≦BMI<27
2.輕度肥胖:27≦BMI<30
3.中度肥胖:30≦BMI<35
4.重度肥胖:BMI≧35
二、年度國軍體能鑑測現行規定男性BMI值大於31(含),體脂率小於25(不含),且無心肺疾病者,始可接受鑑測。查證文獻顯示BMI值大於30(含)以上,明顯增加中風及心血管疾病風險,考量受測安全修調男性BMI值小於30(不含)始符合鑑測資格;BMI值大於30(含)以上,然體脂率小於25(不含),且無心肺疾病者,亦可參加鑑測;另女性則延用未修調。範例如下:
(一)王○○,男性,BMI值29.9,可接受鑑測。
(二)李○○,男性,BMI值30,體脂率24.9,且無心肺疾病者,可接受鑑測。
(三)吳○○,男性,BMI值30,體脂率25,不得鑑測。
三、調整作法自3月1日起執行。
四、各單位官兵採定期量測體重,凡屬「體位異常」均應予列管警示,配合均衡飲食結合多元運動輔助方式及循醫療系統追蹤管制。(訓次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