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迷思】書展叫停 書商能否獲賠償? - 香港經濟日報 - 即時新聞頻道 - iMoney智富 - 名人薈萃 - D200731

【法律迷思】書展叫停 書商能否獲賠償?

名人薈萃

發布時間: 2020/07/3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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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大流行,較早前貿易發展局曾指各項書展籌備工作將按計畫繼續進行,並採取適當的防疫措施,鼓勵參觀人士預先購票、增加晚間進場票等,疏導人流。由於很多出版商今年經歷種種衝擊已出現經營困難,原本想借書展收復失地,但無奈本港再爆發第三波新冠疫情,主辦單位最終決定停辦,各參展商均希望政府或貿發局能彌補因為停辦而出現的經濟損失,包括聘請人手、市場推廣和布置場地等額外成本,以協助業界渡過難關。最近更有參展商讀者於Facebook專頁留言,他們主要關注是能否以疫情大爆發及書展取消為理由獲得賠償?

書展停辦 展位費全數退還

參考台灣,文化部與台北書展基金會亦共同決定停辦今年「台北國際書展」,書展基金會將退還參展單位已繳納之全額展位費,出版商亦可申請文化部公告之紓困補助。已預購書展門票者,亦可辦理全額退票。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Clause)

正如筆者早前另有文章所指,一些書展租約或會載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Clause) 條款。「不可抗力」條款的作用,一般是容許書展租約雙方在發生其「控制範圍以外」事件時,可以無須履行租約,或無須支付租金。儘管經濟衰退或市場惡化可能不被視為「不可抗力」,但今次書展被主辦方取消,參展商是「實質上不能履行合約」,而不是「比較困難或利潤較低」。參考案例,參展商可能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用「不可抗力」條款而獲免除支付租金。

合同受挫失效(Frustration)

即使書展租約沒有「不可抗力」條款,租約亦有可能依據「合同受挫」法律原則而終止。由於參展商租用書展場地的唯一目的,是進行書展活動,因應今次主辦單位取消書展,租用場地的目的已不再存在,重大改變租約性質。因此,參展商可要求終止租約而無需支付租金。

「疏忽」索償法律依據

至於參展商能否就書展市場推廣、舞台佈置及其他額外費用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索?重點要視乎主辦單位有沒有「疏忽」(Negligence)。按照普通法原則,在進行民事申索之前,一般需要證明其中一方 (例如主辦單位)在書展安排上存有「疏忽」,或沒有履行「謹慎責任」(Duty of Care),導致參展商有金錢(或其他)損失,參展商才可以以此提出民事索償。

由於今次「新冠肺炎」情況嚴重,疫情再一次爆發也並非在雙方可預見或控制的範圍之內,除非參展商能指出主辦單位有其他安排欠妥或疏忽之處,否則, 參展商日後可能需要自行購買保險,以保障財務狀況或避免書展取消之損失。

如讀者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歡迎到筆者Facebook專頁「蘇文傑律師」留言。想了解更多法律資訊,請參考YouTube「法律迷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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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蘇文傑律師(Albert So) 客席法學教授、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財富承傳策劃協會主席、Old Bailey & Associates 首席法律顧問

欄名 : 法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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