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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 范立達、楊鳴、趙善真二審改判有罪

二審高等法院認定歐銻銻娛樂、斯翠明科技2公司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改判范立達(如圖)、楊鳴各5月徒刑,趙善真判3月,均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認定歐銻銻娛樂、斯翠明科技2公司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改判范立達(如圖)、楊鳴各5月徒刑,趙善真判3月,均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2024/05/08 14:2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歐銻銻娛樂、斯翠明科技2公司(均已解散)負責人范立達、趙善真、楊鳴,在台經營OTT TV業務,檢方發現資金來自北京愛奇藝公司並且實質操控,涉違反修正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一審士林地院認為無法證明北京愛奇藝對這2公司具實質控制力,判3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今逆轉宣判,認定2公司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改判范立達、楊鳴各5月徒刑,趙善真判3月,均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5年10月北京愛奇藝在台設立營業據點「歐銻銻」運作愛奇藝影音平台,後來歐銻銻增資,調查局認為資金來源有異,北京愛奇藝為了消除疑慮,2020年4月指示范立達等人另成立「歐銻銻II」並設立斯翠明科技8公司,由趙善真任掛名負責人,范立達、楊鳴則以顧問身分擔任實際負責人。

士檢起訴認定范等3人均違反修正前兩岸條例第40條之1「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3人皆否認犯罪,堅稱2公司是北京愛奇藝在台灣的代理商,獨立從事代理業務,是「在做自己的業務生意」,並非替北京愛奇藝工作,雙方僅是代理關係。

士院認為,檢方舉證無法證明北京愛奇藝對2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無從將獨立登記設立的歐銻銻、斯翠明公司,與北京愛奇藝公司畫上等號;縱使北京愛奇藝或香港奇藝,對於歐銻銻、斯翠明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有實際控制力,但仍無從認定北京愛奇藝擁有2公司的股權或具實質控制力,判3人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依據北京愛奇藝在台子公司的工作計畫書、被告供述,以及北京愛奇藝於歐銻銻成立後,陸續匯入營運資金的事實,認定歐銻銻是北京愛奇藝專為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而設立,從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也可知,歐銻銻2公司的人事、預算、業務、財務、組織等,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是北京愛奇藝非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工具,並非授權經銷或代理的關係,不採信辯詞,認定3人犯行明確,今逆轉改判各3月至5月不等徒刑,均得易科罰金;3人領取的薪資不屬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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