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 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會計事務及服務|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9-04-02 10:08:45| 人氣1,2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的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 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98.03.23 經濟部令:訂定「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802405710 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第 1 條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準則所規定規費包括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 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第 3 條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第 4 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 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第 5 條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經營商業登記,其申請 代理經營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第 6 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經理人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第 7 條 申請商業登記事項之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第 8 條 查閱登記簿,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第 9 條 抄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每百字新臺幣三百元;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 10 條 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電 子媒體抄錄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外,抄錄家 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家,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十元: 一、商業統一編號。 二、名稱。 三、組織。 四、所營業務。 五、資本額。 六、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 八、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 九、核准設立登記日期。第 11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台長: 服務員
人氣(1,24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數位資訊(科技、網路、通訊、家電) | 個人分類: 商業登記 |
此分類下一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該局仍派員駐市府代收附件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