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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被夫家暴 又被養父母迫與姐妹的男人同床!扶養官司揭悲慘境遇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2022/12/17 12:40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67歲陳姓婦人因無力自謀生活,打扶養官司要求3位兒子按月給付。陳婦自陳在兒子小時候就離家出走,未盡人母扶養之責,但也說是因被夫家暴,又被養父母強迫跟她姐的同居人同床生子,她拒絕並逃跑,才離棄子女;法官裁定3名兒子每月須各付6275元。

陳姓婦人患有心臟病及高血壓等長期慢性疾病,平日以販賣釋迦維生,但自109年6月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收入時有時無,且於去年7月間因不慎在浴室跌倒,造成手腳閉鎖性骨折,平時無法久站,必須仰賴助行器行走,並需定期到醫院復健,迄今無法工作,全無謀生能力,仰賴社福團體提供補助金、食物、生活用品或送餐等協助,並靠之前工作微薄存款及累積之慈濟急難補助金,繳納每月租金及健保費等必要支出。

陳婦原本要向公所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時,但因加計兒女所得而遭駁回,不得已只好控告3名子女,並揭開自己年輕時的悲慘歲月。

陳婦說,婚後育有3子,但丈夫不事生產,且酗酒成癮,經常對也言語侮辱及毆打頭部等家庭暴力行為,頻率為每週約2-3次,持續長達5年之久,她不堪虐待,遂向法院請求離婚獲准,丈夫帶走長子離家且不知去向,迄今已近40年未聯絡。

陳婦自幼被收養,丈夫走後,養父母竟要求她跟另名養女的同居人同床共枕生下子嗣,她拒絕,不得已留下尚在學齡之另外2名兒子,離家迄今已30餘年,目前獨居台東。

民法明訂直系親屬互有扶養義務,陳婦自承在兒子成年前自己未盡人母扶養義務,雖提告要求3子按月給付,但也主張免除兒子的扶養義務,希望能自己辦低收入戶;不過,法官認為陳婦陳述縱認屬實,並符合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及「情節重大」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規定,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須由扶養義務人請求,不能逕依聲請人之主張,而3名兒子均未出庭答辯提出請求,因此,判決3名兒子須按月付扶養費。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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