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規劃】公積金VS強積金 供款擁有權、提取權益有咩唔同?
博客
發布時間: 2020/02/11 13:08
最後更新: 2020/02/11 13:09
上期提到,強積金及公積金計劃同屬退休保障計劃,但在一些執行細節上有不同。今期將續談兩者在供款擁有權及提取權益方面的不同之處。
離職時可拿走整筆累算權益?
公積金計劃通常設有「歸屬比例」條款,說明僱員須在該公司工作滿若干年後,於離職時按服務年期計算可取得的僱主供款,比例由僱主訂定。例如工作少於3年就得不到任何僱主部分的供款;滿3年可得到30%,滿4年可獲40%,如此類推。在強積金計劃下,無論工作年期的長短,僱主和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在交到受託人後便即時全數歸僱員所有。
何時可提取?
一般情況下,打工仔要等到65歲才可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如僱員選擇參加公積金計劃,離職時按照「歸屬比例」計算所得利益後,公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會把利益總額中的「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僱員指明的強積金帳戶,剩餘的部分才可提取。由於強積金是退休儲蓄的一部分,因此,保存在強積金帳戶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也須待65歲或在法例訂明的情況下才可提取。
最後一提,如果公司同時提供強積金及公積金計劃,打工仔須在入職30天內把決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僱主,否則將被視作選擇參加強積金,日後不能更改。如何作出選擇關乎未來退休生活,新入職而機構又有提供上述兩類計劃的僱員,應瞭解清楚才作決定。
撰文 : 積金局
欄名 : 積金為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