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彪在四年前聘請一名年輕人BILLY 為立法會議員助理 ,今年9月30日因立法會任期結束而須遣散全部助理,阿彪須向BILLY支付遣散費,情況如下:
BILLY當時月薪是 $13,890,遣散費計算方法 (當下月薪 X 年資 X 2/3),BILLY獲得$37,040遣散費($13,890 X 4 X 2/3) ,但因為對沖機制,BILLY收到的遣散費大部份是取自自己旗下的強積金(僱主供款戶口),根據強積金公司顯示:BILLY戶口累積共$32,325(87%),並已全數用來支付遣散費,因此,阿彪實際只支出$4,715($4,715 + $32,325 = $37,040)。當BILLY取得遣散費時,強積金(僱主供款)戶口也歸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