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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高額資產規劃移轉策略(一) ~ 從應稅資產移轉至免稅資產 ~

發佈日期 : 2020年12月09日 撰文 :ROCK
文章編號: 1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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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高額資產規劃移轉策略(一) ~ 從應稅資產移轉至免稅資產 ~ 『我的專業愛理不理,損失是你;我的提醒記在心裡,受用無比! 歡迎來到ROCK稅稅唸!』

「財富極大化、稅賦極小化」是高額資產規劃移轉的希望達到的結果。

但是如何做?怎麼做?有沒有可以具體參考的策略? 相信是許多讀者亟欲知道的事。

本系列將逐步帶領各位讀者解析高額資產規劃移轉策略,撥開迷霧以一窺堂奧之密。

讓我們先從前台灣首富蔡萬霖先生與經營之神王永慶先生的遺產稅案例看起:

霖園集團創辦人蔡萬霖先生於2004927日病逝於國泰醫院,享壽81歲,富比士雜誌評估其身價為46億美元,約為新台幣1564億元,位居是年台灣首富,時年遺產稅率50%,稅額5億。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先生於20081015日病逝於美國紐澤西州,享壽91歲,富比士雜誌公布其身價為68億美元,約為新台幣2312億元,位居是年台灣第二,時年遺產稅率50%,稅額119億,高居【名人遺產稅繳稅排行榜】第一名。

從最後確定已繳之稅額來看,蔡萬霖先生的稅金僅是王永慶先生的零頭再零頭,從這部分來說,筆者實是萬分佩服蔡萬霖先生高明的節稅規劃,其案例堪稱「財富極大化、稅賦極小化」的經典教案。

而從網站揭露的資訊可得知蔡萬霖先生的節稅規劃時間長達30年,若加上各種可查閱的案例得知,高額資產要能順利傳承且具有良好的節稅效果者,首重時間,也就是越早啟動越好,其次是家族文化,最後才是工具的選擇。

名人遺產稅繳稅排行榜

隨著時空流轉,台灣許多創業者與有錢人都已邁入高齡,甚至超高齡,財富傳承的課題實是刻不容緩,而近年來許多客觀的條件如美國FATCA、全球CRS、免稅天堂的經濟實質法與台灣稅制不斷的改革等,都讓財富傳承與節稅規劃難度越來越高。

 透過長期的案例研究,「財富極大化、稅賦極小化」採行的策略與希望達成的效果可歸納為五字箴言:移、壓、遞、凍、分(表一),

 移者:移轉、壓者:壓縮、遞者:遞延、凍者:凍結、分者:分散而這些策略都與前段提到的時間有很大的關係,要達到預期的效果一定要拉長時間。本文係針對高額資產移轉第一層效果:移轉_應稅資產轉至免稅資產_深入探討。

表一【額資產規劃移轉策略】

移轉-應稅資產移轉至免稅資產

常見的工具類型有三種:保險、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筆者將為大家解析這三種工具的優勢與注意事項

保險

()保險優勢

1.保險費用可以降低個人財產總額,進而減少遺產稅負。

2.保險給付免納遺產稅及所得稅

A.被保險人「死亡時」所為之保險給付。

B.指定受益人。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

3.對債務大於資產的人來說,保險金是保護未亡人的最後一道防線。保險

金給付是一種受益權的觀念,即使拋棄繼承,也不會拋棄到保險金。

()注意事項

1.躉繳保險等國稅局緊盯八大投保態樣(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保險契約宜

審慎評估。(詳前文保險涉稅 一次完整揭露讓你免踩地雷)

92年財政部追稅整理之投保八大態樣

2.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者為限。

  但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6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之適用。

3.未指定受益人者,理賠金額仍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受益人以生存為要件,受益人死亡視同未指定受益人。一般民眾購買保險時,填寫的保險受益人對象多是親近的家人。但若車禍、飛機失事等嚴重意外同時罹難,因受益人已死亡,保險理賠金皆視為遺產課稅。為避免成為未指定受益人型態之保單,而使繼承人受保險理賠金徒增遺產稅負風險,保險受益人的最後一欄,最好依順位填上「法定繼承人」,若沒有指定,保險給付會被視同遺產課稅。

4.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

A.生存保險:因受益人享有賠償請求權,若保單之要保人(實際支付保費者)與受益人不同時,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保人於每年支付保費時,視同贈與,如超過220萬元者,應課徵贈與稅。另自民國9511日 起,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基本所得稅」稅基。

B.死亡保險:自民國9511日 起,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農地

(一)農地優勢

1.自民國 89 年農地政策改變「管人不管地」=>「管地不管人」,自然人可取得農地所有權。不過後因雪隧通車後宜蘭民宿過度開發,政策又轉向為「管人亦管地」。

2.農地原應課徵之田賦停徵。

3.被繼承人遺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

4.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予法定繼承人,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5.倘農地之承受者無意承襲父業,將農地移轉予自然人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注意事項

1.可能因地目或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之變更,而不符免稅條件。

2.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將被補徵稅負。

【農地相關稅賦】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優勢

1.因公共設施用地被劃定為保留地後,市值將大幅滑落,為彌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權人,市價通常僅達公告現值之一至三成,購買成本相對較低。

2.持有期間免徵或按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尚未被徵收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課土地增值稅,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無稅負成本。持有公設地租稅成本低。

3.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

4.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又可抵繳稅款。

()公共設施保留地注意事項

1.可能因土地使用規定之變更,而不符免徵土地增值稅條件,且尚需承接前手原應負擔土地增值稅。

2.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低於公告現值可能涉及「視同贈與」。不過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視同贈與」

遺贈§5-2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

3.稅法已限縮購買公設地作為遺產稅、贈與稅稅務規劃空間:

A.遺產稅額需於30萬以上,且繳納有困難,方可申請以實物抵繳,需先將多餘現金轉換成非現金資產,如不動產、股票、債券、基金等。

B.土地須在非重病期間購入且於死亡日前辦妥所有權過戶登記,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係以登記為要件。

C.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無法全額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款。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結論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

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平心而論,無論是保險、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功能都是中性的,有的人因合法合規、提早規劃,運用上得心應手,有的則是最後被國稅局補稅加罰,效果如何,端看起心動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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