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袭来,「因工中暑」认定工伤难在哪里?

热浪袭来,高温作业下的劳动保护引发公众关注。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后,劳动者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 记者采访了解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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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持续不断,中暑算工伤吗?维权过程的曲与折!

有消息显示(8月17日)——

根据国家气候中心近日监测评估,综合考虑高温热浪事件的平均强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从今年6月13日开始至今的区域性高温事件综合强度已达到1961年有完整气象观测记录以来最强。

夏季以来(6月1日至8月15日),全国平均高温日数12.0天,较常年同期偏多5.1天,为1961年有完整气象观测记录以来历史同期最多。其中,新疆中东部、内蒙古西北部、河南南部、湖北大部、安徽、江苏南部、浙江、福建中北部、江西大部、湖南大部、四川东部、重庆等地超过30天。

根据中央气象台预报,未来10天(8月17-26日),四川盆地、江汉、江淮、江南等地仍有持续性高温天气,累计高温日数可达7~10天;上述地区最高气温可达35~38℃,局地可超过40℃。综合研判,我国此次区域性高温热浪事件的持续时间将会继续延长,综合强度将进一步增强。

现在的问题是,“中暑”是否算工伤?

“中暑”是否算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那么,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发生的“中暑”是不是职业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也就是说,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据此,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发生的“中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热射病”是不是“中暑”呢?

其实,“热射病”就是最危险、最严重的“中暑”。所以,理所当然地应当认定工伤。

备注:“一过性”是指某一临床症状或体征在短时间内出现一次,往往有明显的诱因。

关于热射病的案例,可能并不常见。在我执业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参与处理过唯一一例还是在十年前。这里,仅针对那一次工伤认定的曲折过程做一个简单的分享。(备注:鉴于多年没有接触热射病的案件,所以对现在的具体操作情况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是否有所改进)

吴某,29岁,在某建材城做搬运的工人。那天,吴某如往常一样,在建材城搬运建材,工作期间,吴某在回住处喝水的途中倒地。

吴某送到医院时,体温超过温度计的最大量程,被诊断为热射病。经抢救,吴某虽然命保住了,但最终还是多器官受损(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其家属委托我处理赔偿事宜。另查明,吴某与某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用工合同。

接到案件后,我们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即个体工商户)却对劳动关系提出了异议。于是,工伤认定的事情只有暂停。

接着,我们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别看一个简单的劳动关系认定,仅确认劳动关系这个事情,用人单位就拖延了我们好长时间。我们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把能够走的法律程序走完才算告一段落。其实,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还是比较简单的,但用人单位就是要把一审、二审,所有程序走完。

然后,我们再恢复工伤认定。这个时候,我们又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最大困难:要认定为工伤,需要有资质的机构对热射病属于职业病进行认定。

热射病属于职业病的认定,华西医院虽然可以作,但医院需要用人单位委托,不接受个人委托。这个事情本来用人单位就不承认赔偿,否则也就不用打官司,劳动关系认定上也就不用把所有程序走完了。因此,职工想要用人单位出具委托,那就是做梦。

除了华西医院,我们当时还想到了四川省疾控中心,他们也可以做认定。不巧的是,适逢省疾控中心搬迁,需要办理各种手续,他们当时还无法受理职业病申请。

怎么办?可以作热射病是职业病认定的机构本来就不多。我们又找了其他的几个机构,都因各种原因,无法受理。

基于这些情况,我们找了劳动局、卫生局等很多部门。接待我们的人倒是很热情,但都说不在他们的权限范围,也无法帮我们协调解决。如此下来,跑了很多部门,很多趟次,花了一年左右的时间,但都没有解决职业病认定的问题。实在没有办法,我们选择通过市长信箱向市长如实反映情况,求得他们帮助。庆幸的是,情况反映之后,事情有了转机。相关人员协调好后,打电话通知我们,安排我们到成都市疾控中心作的职业病认定。

成都市疾控中心也是请的外面的专家,专门来认定这个事情。几经周折,职业病被认定下来了。但是,老板不服呀,他要求重新认定。只是,当老板被告知需要额外支付专家费时,老板这才望而却步,放弃了重新认定。就这样,案件终于进入到了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也不会让我们那么容易得手。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之后,老板不服认定结果(是真不服还是拖延时间,这个问题有点考证),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与人社局打起官司来。

打官司就打官司嘛,但用人单位却玩起了“躲猫猫”游戏。正当法院开庭的时候,老板居然不来了。用人单位不来人,法院当天也就没有开庭。法院称,需要再次送传票,如果他再不来,才能按撤诉处理。所谓无巧不成书,这句话在这里应验了。有一次,我刚好在这个法院办理另外一个案子的时候,恰好遇到这个躲猫猫的老板也在法院。于是,我赶紧跑去办公室找到承办法官,把老板本人在法院的消息告知法官。法官一听,也非常惊喜,马上放下手头上的工作,跟我一起找到老板,要求老板签收传票。老板当然不愿意签字,直接被法官告知,“我们可以做笔录,写明情况,一样会认定你收到了传票。”老板不得已,只有签收了传票。

工伤认定下来了,案件最后进入到赔偿程序。不用我说,大家可能就能够想到,用人单位依然拖延时间,赔偿程序也是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总体来说,热射病要认定为工伤,我个人认为存在几个难点:一是很多热射病的案例是发生在户外工作的人员身上,其用工关系可能相对比较复杂,而不能很简单地一眼就可以判断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就会出现很多曲折。二是能够将热射病认定为职业病的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比较少。换句话说,热射病能不能认定为职业病,很多医院或鉴定机构没有资格对此做出权威的结论(再次声明:鉴于上述案件是十年前接触的案子,而且热射病的案例本身不多,所以至今鉴定机构对这方面有没有改进,我个人确实不了解);三是与普通的工伤、工亡一样,存在一些客观的阻碍工伤认定因素,比如,用人单位玩躲猫猫游戏,用人单位故意把每一个程序走完等,让整个案件进展缓慢甚至面临维权失败的风险。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部分资料整理于光明网、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四川人社。

大家好,我是远创人力的小谢,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目前主要做的是单工伤保险业务,承接全活1-6类单工伤保险,有关于工伤保险的办理以及其他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冯某是某纸品加工厂的员工,主要负责打包、搬运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厂没有为冯某缴纳社会保险。22日冯某上班期间出现中暑症状并在中午12点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因重度中暑昏迷倒地不醒,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4日死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工厂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被告作为本市海珠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有权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死者冯某的家属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冯某于2017年8月22日上班期间出现中暑症状并在中午12点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因重度中暑昏迷倒地不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4日8时58分死亡,要求认定为视同工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举证权利,并经综合调查核实认定冯某的死亡情形视同工伤,涉案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无不当,该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冯某不可能因高温工作导致重度中暑不治身亡,而是其过量饮用酒精饮料导致其不耐烈日中暑晕倒,却未对此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气象证明显示2017年8月21日和22日涉案加工厂附近的最高气温超过39℃,而该厂的降温措施主要为吊风扇、排气扇,没有安装空调,冯某当时在该高温环境中从事打包、搬运等工作,极易出现中暑症状,且中暑特别是重度中暑并非突发病症,而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故结合事发当天的高温事实、原告厂区工作环境及其采取的降温措施、冯某昏倒的时间、地点及医院诊断等实际情况,在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该院对被告采信冯某在工作中中暑、因未予对症处理导致症状加重在回家途中突发昏迷倒地的主张予以支持。而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其据此主张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