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
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草案如 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不得少於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698
(四)傳真:02-87712709
(五)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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