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至於死亡股東如另有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