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期|離職該在幾天前提出?特休假沒休完?權益懶人包|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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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期|離職該在幾天前提出?特休假沒休完?權益懶人包

經理人用戶成長中心
2024-04-08

離職跳槽對上班族來說已非新鮮事,但自願離職前,務必遵守離職預告期的規範,該提前多久告知雇主?告知當天能不能算預告期?雇主不同意怎麼辦?業績獎金、特休假、加班補休等相關權益都能爭取,本文帶你看懂《勞基法》保障的權益!

下列有 7 個離職前必知的注意事項,離職前先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吧!

文章目錄(點擊可直接前往該段落):

  1. 誰適用離職預告期?預告期時間多長?
  2. 預告期該怎麼算?提離職當天納入預告期嗎?
  3. 雇主可以不同意離職嗎?
  4. 補休、特休沒休完怎麼辦?如何換算工資?
  5. 離職還能領績效獎金、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嗎?
  6. 離職後,勞健保中斷怎麼辦?
  7. 統整|給離職者的5點注意事項
延伸閱讀:離職理由怎麼說才不會走不了?想和公司好聚好散,絕不能忽略的 3 個事前準備

離職前必知 1. 離職預告期幾天?打工族、全職者都要遵守離職預告期!

《勞基法》規定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包括:部分工時員工、全職上班族,離職前都要遵守《勞基法》16 條的預告期規定,依據年資多寡決定離職的預告期(如下表所示),且特休、例假日、國定假日都算在預告期內。

《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離職預告期:

工作年資 預告期
3 個月以下 可直接離職,不必預告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天前預告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天前預告
3 年以上 30 天前預告

不定期契約是什麼?定期契約又是什麼?

根據《勞基法》第 9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包含部分工時員工及全職上班族,或定期契約期滿後持續工作且雇主不反對者皆為不定期契約。

其中,針對定期契約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工作的說明與舉例如下:
-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例如展覽會場舉辦活動的工作人員、運動賽事的志工等。
-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例如,一間製造商聘請學生擔任暑期工讀,工作時間限定在暑假期間。
-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常見的季節性工作包括漁業、農業、觀光業、節慶活動等。例如,農作季節中需要大量勞動力,農場主人可能需要聘用更多的工人幫忙收成。
-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例如,公司內部因專案開發需求,聘請一位專門協助網站開發的程式設計師,當專案完成,該名設計師的任務便結束。

哪些情況不適用離職預告?

根據《勞基法》第 14 條規定,當遇到以下 6 種情況,勞工可不經預告提出離職。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當遇到此情況時,勞工必須在知悉起 30 日內提出離職。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若施暴的代理人與雇主已終止契約關係,則不適用於此項狀況。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若已接受治療,則不適用此項狀況。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當遇到此情況時,勞工必須在知悉情況或得知損害結果起 30 日內提出離職。

離職前必知 2. 預告期該怎麼算?當天提離職也可以納入預告期嗎?

部分工時與全職者的工作年資以「受雇日」起算。根據民法第 120 條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起始日不算入。因此,提離職的當天並不納入預告期計算。舉例來說,小華從 2021 年 1 月 1 日就在火鍋店打工,但想做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以當天作為在職最後一天),因年資未滿 3 年,離職預告期為 20 天,因此就必須在 6 月 30 日回推 20 天前提出離職,也就是最遲要在 6 月 10 日向雇主提離職才是合法的。

離職日與預告期計算.png
離職預告期的時間根據年資有所不同,1 年以上未滿 3 年預告期為 20 天,起始日不納入預告期。
經理人月刊編輯部製圖

離職前必知 3. 提了離職,但老闆不放人怎麼辦?

大部分工作者的勞動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也就是進公司就會持續工作到雙方決定終止勞動契約的那一天。依據民法規定,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是不需要理由,也不用雇主同意,因此勞工單方告知雇主離職意願時,只要符合勞基法的離職預告日的規定,離職就生效了,可在離職後不用再去上班。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離職應由口頭表達或訊息、email 提出。不過,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工作者向雇主提離職時,留下書面、電子信箱或通訊軟體等離職通知紀錄,確保雇主得知你離職的消息,並押上「最後上班日期」,且確認該日期符合離職預告期的規範。

離職前必知 4. 離職前必須要把補休、特休用完嗎?雇主可以要求提前離職嗎?

勞基法規定,加班換補休、特休假的排假權都是由勞工主導,因此雇主不能為了規避預告期的薪水,就要求員工放假到最後一天。

然而,雇主如果想讓員工提前離職,符合《勞基法》的做法是,必須將預告期間的工資全額支付給員工,未休完的補休與特休換算工資。舉例來說,美華預計於 6 月 5 日離職,但她的老闆為了人事銜接便利,希望她做到 5 月 31 日,並將 6 月 1 日至 6 月 5 日的工資算給她,這麼做是合法的。

離職前必知 5. 補休與特休如何換成工資?

1 天補休與 1 天特休的意義並不同,補休是用加班費來換,特休則是有薪事假,加班費的工時需要加成,兩者換算的工資並不同。

補休與特休換算工資的方法很簡單,首先將自己的時薪算出來(月薪 ÷ 30 天 ÷ 8 小時),再盤點自己的特休與加班紀錄,注意加班紀錄必須要詳列加班日期與該日的加班時數,例如:週一工作日加班 4 小時、端午節國定假日加班 1 天、週六休息日加班 8 小時。

以下用時薪 200 元,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來換算工資給大家看:

加班費算法
加班費與特休假轉換工資計算方式,補休是用加班費計算,特休是用有薪事假計算。
經理人月刊編輯部製圖

若你仍覺得加班費計算麻煩,可使用勞動部的線上軟體來輔助計算。注意《勞基法》沒有假期充公的規定喔!勞工在未休完的特休,雇主都要一併核算清楚的薪資給員工。

延伸閱讀:特休天數怎麼算?特休用不完怎麼辦?能臨時請嗎?特別休假使用說明一次看懂

離職前必知 6. 離職還能領績效獎金、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嗎?

每月拿到薪資單時,除了每月工資外,許多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會有業績抽成的獎金、績效獎金、企畫案或文章的撰寫稿費等,不少工作者擔憂離職當月就領不到了,雇主苛扣獎金符合《勞基法》規範嗎?

目前許多法院認定是,只要該筆獎金跟工資一樣屬於「經常性」的給予,例如:每月公司都有績效統計機制,那麼員工即使當月離職,公司也該依法核算獎金給員工。雇主如果刻意扣發薪資,有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之虞,可處兩萬元以上、100 萬以下罰鍰。

不過,年節獎金與年終獎金是否為工資一部分則有討論空間。這需要從入職時的工作契約來看,若公司有明定你的工資為「保障年薪 14 個月」,那麼即使你工作滿一年離職,公司還是要補 2 個月年終給你。

但如果工作契約沒有保障年終,那麼年終與三節獎金都是屬於「非經常性」的給予,不是工資的一部分,因此雇主在你離職當月,不發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是合法的。

延伸閱讀:農曆年前離職,領得到年終嗎?勞基法怎麼說?跳槽前該注意的 5 大權益

離職前必知 7. 離職後,勞健保中斷怎麼辦?

工作者在離職時,最常忽略勞健保的問題。這邊簡單跟大家說明,勞保以「日」計算,因此離職後,勞保會自動退保,接著若你沒有在離職後隔天立刻銜接其他工作,政府就會自動幫你加保「國民年金」,加保單會寄到你的戶籍地址。

至於健保則是按「月」計算,只要工作者在每月的月底前沒有在職,就有「健保中斷」的問題。舉例來說,假使你在 5 月 8 日從 A 公司離職,若在 5 月 31 日前到新公司上班,就沒有健保中斷的問題,但如果你在 6 月 1 日才找到新工作,就有健保中斷的問題,可透過健保署的智能客服服務,了解自己的投保狀況。

然而,健保中斷也不用緊張,有 3 種方式可以補辦:
1. 至職業工會或農會補辦投保。
2. 依附在職的配偶以眷屬身分投保。
3. 至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補辦投保手續。

統整|給離職者的 5 個《勞基法》權益提點


1. 預計離職日符合預告期,提離職需在預告期前 1 日
2. 員工離職不需要公司同意
3. 補休可換加班費、特休可換工資(有薪事假)
4. 經常性發放的績效獎金領得到
5. 勞健保的退保日要注意,勞保為按日計算、健保為按月計算

參考資料/《勞基法》、勞動部勞動部部分工時工作者勞工權益518求職網1111人力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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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合法的嗎?被解僱有沒有資遣費?通過後,能算入年資嗎?

曹新南
曹新南
2021-10-08

編按:許多公司都有明訂「試用期」,但其實《勞基法》中沒有「試用期」的規範,那麼雇主跟勞工約定試用期是合法的嗎?試用期通過後,是否也能計入年資?以下列舉幾個常見的試用期相關勞資問題,帶您一次了解:

一、可否訂定試用期?

可以。

《勞基法》並無試用期的規範,而因為一般企業雇主在僱用新進員工時,只針對該員工的學經歷在面試時,採取形式上的審查,但未必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

延伸閱讀:試用期後會調薪、待遇優於勞基法,是福利還是底線?破解面試十大謊言!

因此,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並不違法。並不是因為《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表示雙方不能約定試用。

可以參考勞動部前身勞委會的函釋

二、訂了試用期,算是《勞基法》的「僱傭關係」嗎?

是,仍適用《勞基法》。

有一說試用期間是「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與「正式勞動契約」不同;另有一說是試用期間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不同,因為民法允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精神訂定試用契約,但不管哪一說法,不表示這就不是僱傭關係。

從《勞基法》第二條關於勞動契約的認定,及主管機關與法院的見解,約定試用期仍屬僱傭關係,當然適用勞動基準法。

三、通過試用後,試用期年資算不算?

要算!

內政部民國 74 年 09 月 09 日(74)台內勞字第 344222 號函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四、試用不通過,有資遣費嗎?

這部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有些不一致。

(一) 行政主管機關見解

勞動部認為若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要給資遣費。

勞動部一貫的主張,都是認為試用期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差異,所以若是雇主要結束試用,終止契約,仍該回到勞基法,如果是屬於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相關規定,例如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就有資遣費,當然,如果是用 12 條解僱的,就沒有資遣費。

可參上述函釋說明:「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契約終止的各狀況,可以參考我這一篇文章

(二) 司法機關判決

多數法院見解認為不用。

目前多數法院見解認為,試用期間約定具有「附保留終止權」之法律性質,也就是雙方約定好,賦予雙方 (雇主) 較寬鬆的解除契約的權利。

既然允許雙方可以較寬鬆的解除勞動契約,就不受勞基法第 11、12 等條的約束,只要沒有權利濫用的情形,雙方任一方都可以不依勞基法而解除契約。而既然不是依勞基法各條解除契約的,自然也就沒有相應的資遣費。

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既然在試用期間約定下,雇主可以隨時終止契約,無須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即不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因此,除非勞雇雙方在契約中另外有特別約定,否則雇主自然無須依照勞基法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均以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為前提)給付勞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五、那到底聽誰的?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獨立運作,若是行政機關裁罰不當,司法審判是最後的制衡手段。

首先,假設試用期中,或是試用結束不合格,雇主要求勞工離開,並且不給資遣費。 勞工可以先到各地勞工局(行政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提出檢舉。

檢舉之後,主管機關會進行勞檢,勞檢結果若勞工局認定雇主違法,會開罰,但這罰鍰會進到國庫,並不會給勞工。雇主若不服裁罰,可以訴願,訴願若是被駁回,可以跟勞工局打官司,也就是行政訴訟,但不管打輸打贏,這都是雇主與行政機關的事。

勞工自己的部分,在行政機關是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進行,若是調解成立,雙方依調解內容進行。若是調解不成立,例如雇主就算被罰了,但是仍不想付資遣費給勞工,勞工可能就必須靠民事訴訟來確認。不過如上所述,目前法院判決多數認為不用給資遣費。

建議:其實若是還在試用期,年資非常短,資遣費實在沒多少,建議雇主不要省小錢,因為還沒走到法院,就會先碰到主管機關裁罰。也建議勞工先評估,資遣費很少,自己取捨該怎麼做。

六、如果有資遣費,是多少?

可以參考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表」

假設月薪 24,000 元,任職一個月被資遣 (是否轉換新制直接選否,全部適用新制),資遣費 1,000 元。若是只有幾天,就再依比例計算。

七、試用可以延長嗎?

目前多數法院判決是傾向可以,因為如果直接試用不合格,直接解僱,勞工就沒工作了。

所以基於保護勞工工作權的立場,有的法院判決認為雇主可以「單方面」延長試用期間,不必得到勞工同意。

不過,多數法院認為延長試用還是涉及到契約的變更,理論上還是要徵求勞工的同意,比較合理。

例如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延伸閱讀:新人來 3 個月就辭職?能留住人才的面試,有 3 種特色

八、是否可以直接走人不用交接?雇主可不可以因為沒交接扣薪

不可以。

可以參考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09 月 02 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34926 號:「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本文出自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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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還是要打卡、超時要給加班費!破解責任制 6 大迷思,跟過勞說再見

曹新南
曹新南
2021-03-30

「你每天工作到這麼晚,為何還沒有加班費?」「沒辦法,我們公司就是責任制啊!」你有聽過這樣的對話嗎?人們常說的「責任制」,就是指勞基法第 84-1 條,仔細想想,勞基法為什麼會有一條助長超時加班的條例?乍聽之下非常不合理吧!其實,那是因為多數人對責任制有很多誤解:

一般人對責任制的 6 大誤解

誤解 1:責任制不適用勞基法

俗稱的責任制指的是勞基法第 84-1 條,還是歸勞基法管。

延伸閱讀:要求員工「責任制」,合法嗎?公司出現 4 個特徵,就是違規濫用

誤解 2:全公司都是責任制

責任制約定的是「工作者」,而不是「行業」。 必須是某行業裡的某職務才適用,而不是某行業的所有職務都適用,也有部分是不限行業的某職務才適用。如主管駕駛、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等等。

所以,並不是雇主自己宣稱自己公司都是責任制即適用,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的這些對象才適用,且絕不是全公司所有職務都適用。

誤解 3:責任制不用打卡

責任制對工時有放寬,但是還是要約定好工時,所以還是要打卡。

雖然工時可以排除勞基法第 30 條的限制,但是因為雙方仍要約定工時,到時候有沒有據以出勤,或是有沒有超時工作,還是要有依據。因此,並不是責任制就不需要出勤紀錄了。

誤解 4:責任制工時沒有上限

雙方自行約定工時,各勞工局有審查標準,多數一天仍不得超 12 小時。

誤解 5:責任制可以沒有例假日

例假日可調整,不用七休一,但必須 14 休二,仍要給例假日。

誤解 6: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雙方可約定正常工時的時間與起迄,但是超過約定的部分仍要加班費。

責任制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怎樣算違法?

依勞基法第 84-1 條規定,有些工作性質較為特殊的職位,勞資雙方可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

要認識責任制,必須先知道它的構成要件:

  1. 必須是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的工作者

  2. 必須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3. 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後,才生效力。

責任制可排除以下各條限制:

  •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第 32 條: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第 37 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 第 49 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雖然責任制能排除以上限制,但並不代表勞工的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加班費,而是要依雙方約定行事。

若是約定了較長的工作時間,仍要照比例給加班費嗎?

勞基法的基本工資,是以一周正常工作 40 小時來計算的,所以若是約定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周 40 小時,就要照比例增加,而不是只要給基本工資就算合法。

以保全人員的薪資計算舉例,一般來說,若是保全人員,最高上限可以約定一個月正常工作 240 小時,加班時數可以是 48 小時,最高上限一個月 288 小時,則加上加班費,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 36,692 元才合法。

責任制合法的前提:必須要書面約定,且報主管機關核備

但所謂的約定工時,不是單純勞資雙方講好就好,必須要書面,而且要經過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核備,如果違反勞工局的審查標準,是會被退回的。

例如台北市的審核標準裡面就提到至少七種狀況,都不會通過,列舉三項:
1. 適用本基準之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得超過附表「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所定之工時限制。
2. 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排除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例假規定限制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二周內安排勞工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非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縱經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
3.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者,應加倍給付工資。

簡單說,工時還是有限制,還是要給例假、例假日不能出勤,且要有國定假日,否則仍要給加班費。

如果雙方有約定,但是沒有報主管機關核備呢?

這個核備屬於強制規定,如果沒有核備,就不能說可以排除勞基法第三十條等法條的限制,發生民事訴訟爭議時,法院可以依個案事實做調整,並可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要求給付加班費。

責任制是過勞重災區,但法條仍保有變動的空間

各位有興趣的話,可以去找一本書,叫做《過勞之島》,裡面有很多真實的案例。

這裡我要提的是,勞基法第 84-1 條,是中華民國 85 年所增訂的條文。後來只要業界有需求,主管機關(以前是勞委會,現在是勞動部),就會開會討論是否要新增,而即使今年不通過,明年仍可能繼續闖關。

這幾年勞工權益、過勞問題已經引起注意,所幸勞基法第 84-1 條的開放,其實一直都是現在進行式。

(本文轉自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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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天數怎麼算?特休用不完怎麼辦?能臨時請嗎?特休假使用說明一次看

整理‧撰文 簡鈺璇
2021-03-30

新人熬滿半年,最快樂是收到人資通知有「特休假」可請了,且依據《勞基法》隨著年資累積,特休假天數會逐年增加。然而,我們在請特休時,常有許多疑問,像是「特休假天數如何算?」「工作太忙,特休用不完怎麼辦?」「離職時,特休假如何換錢?」「公司規定特休的請假時間,這是合法的使用規定嗎?」等問題,困擾著我們。

延伸閱讀:老闆再大也沒有《勞基法》大!開除員工前,你要知道的 2 個法條

上述問題《勞基法》是怎麼說的呢?關於特休假的請假規範,我們又有哪些誤解呢?關於特休的大小疑問,用兩分鐘為您解答。

常見問題 1:特休假計算錯誤,週年制與曆年制傻傻分不清楚

這天,公司人資長對職場菜鳥小明說:「你很幸運,工作半年就有3天特休,若能再撐 6 個月,工作滿一年就再有 4 天特休,總之工作滿一年就有 7 天特休。」這樣的特休計算合理嗎?

這是錯誤的說法!《勞基法》的特休是累加計算,也就是說年資滿 6 個月的 3 日特休若未在 6 個月內休畢,再延後 6 個月休假,屆時即使你年資滿1年,特休假的總數會加上去,因此年資 1 年的你,總計會獲得「3+7=10」天的特休。

此外,特休假的天數計算分為「週年制」與「曆年制」,兩者都是符合《勞基法》,但企業採曆年制需事先與勞工協商,避免特休計算的爭議。

週年制 是最清楚、不易出錯的計算法,以「勞工到職日」作為年資的起算,也就是工作滿 6 個月就有 3 天特休。

曆年制 則是每年結算一次年資,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一段區間,結算員工的年資並更新特休天數。

假設小明是在 2020 年 11 月 1 日到職,以到職滿 1 年(2021.11.01)來計算,「週年制」與「曆年制」的特休日數與休假區間,如下表所示:

週年制與曆年制的特休日數與休假區間
經理人

註:採行曆年制的公司通常用員工在職時,經過幾次元旦作為年資計算標準。以小明來說,2021.01.01 一到,即使他只工作兩個月,公司會用 1 年(12 個月)的年資、特休假7天,來依比例計算特休。

若仍不明白如何計算,勞動部提供曆年制與週年制的試算系統,幫助大家計算特休假。不過,採行曆年制的特休計算常有小數點出現,有的公司會四捨五入到整數,但勞動部規定假期的計算是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一位,即使是 0.1 天都是有意義的,別讓權益睡著囉!

延伸閱讀:下班傳LINE給部屬,要算加班費嗎?《勞基法》:忽略4件事,小心觸法

常見問題 2:特休假沒休完,等同自動放棄?

今年公司廣告訂單特別多,身為行銷企畫的均名忙得不可開交,更別提請特休了,但他的特休過兩周就要到期了,因此他提出特休遞延的要求。但人資卻為難地說:「公司規定是特休一定得在一年內用完,不然視同員工自行放棄,特休會歸零計算。」員工沒請特休,可以視同放棄嗎?

《勞基法》不是這麼說的!依據《勞基法》,雇主不但要定期通知員工的特休天數,還要在年度終結時,將特休轉成工資給員工。若勞資雙方有意遞延,雙方可協商將特休假遞延一次。因此,均名可以與公司討論遞延,或將特休轉成工資。

常見問題 3:特休假沒休完可以一直延期嗎?換成工資要怎麼算?

因為公司人手不足,業務經理小美的特休常看得到卻吃不到,因此 6 年年資的她特休假已累積 30 天了,她想將特休換成工資,但公司沒有這個規定,讓她不知如何是好。

2017 年《勞基法》修法後,特休以遞延至次年或下個區間為限,假使你在 2021 年 7 月 1 日有 3 天特休未休完,在勞資協商合意後,可再往後遞延1年,也就是必須在 2022 年 7 月 1 日前休完,若未休完則無法再遞延,公司應依法結清工資。簡言之, 特休假的遞延以一年為限 ,但滿半年而獲得的 3 天特休假,最多僅能再遞延半年。

那麼特休假要如何換成錢呢?會以 「特休天數×一日工資」 來換成工資,例如:假使你的月薪是 42,000 元,一日工資為 1,400 元( 42,000 元 ÷ 30 天),剩 3 天特休未休,年度結清的工資是 4,200 元,算式:3 天 × 1400 元。同樣地,離職時公司也要將剩餘的特休換成工資,結清給員工。

常見問題 4:特休安排應以公司營運為優先考量?

受到部門主管的缺工壓力,人資部頒布規定:「 6、7、8 月工廠趕工期間,所有員工禁止休特休,需要請假者需附上理由書及證明。此外,未來無論淡旺季,請特休都要在1個月前告知,以利人力協調。」

此作法已違反《勞基法》「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的規範意旨,特休假屬於「有薪休假」, 勞工請假不需說明休假的理由,且可自由選擇哪天休假,有排假的優先權 。然而,《勞基法》也有提到「公司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勞資雙方可協商調整休假日期,但《勞基法》並未明確訂立特休的請假規定,像是規定可否臨時請假、請假前幾天是否需告知,就是為了保有勞資雙方協調的彈性。

不過,公司如有惡意禁止或全面禁休等情事,地方勞工局會視情況裁罰,過去中華航空和國家兩廳院都曾因阻撓員工排特休,被當地勞工局認定違法並裁罰。

若公司實在有急迫需求,需要員工在特休期間,取消休假回來上班。《勞基法》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可以停止員工的特休假。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也就是說, 當天被因工作而取消的特休,雇主應算加倍的工資給你,並再事後還你一天假

常見問題 5:公司有權挪移將病假、事假改為特休?

近期因為疫情導致門市生意不佳,營業員小華收到公司通知,要求員工盡量在週五排特休。小張則是遇到人資常將他的病假自動改成特休,以致他在連假期間,沒有特休可以安排,只能請事假。

此舉違反特休由勞工排定的原則,雇主在轉換勞工的假別時,應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若勞工不同意排特休,則不能強迫勞工接受。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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