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成追債標的,保險局擬修法補破網!什麼是受益人介入權? - 商益
保險 2024/04/17

保單成追債標的,保險局擬修法補破網!什麼是受益人介入權?

自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2022 年 12 月 9 日裁定,保單可做為強制執行標的後,保單遭強制解約件數暴增。對此,保險局正在研議納入「受益人介入權」制度,並與保險公司討論加上「附約延續條款」,加強對保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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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2022 年 12 月 9 日裁定,保單可做為強制執行標的,裁定出爐後,各地方法院收到大量聲請,要求法院核發執行命令,解除債務人為要保人的壽險契約,並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保價金還債。

立委鍾佳濱指出,動產、不動產可以脫產,但保單有專屬性不易脫產,因此成為債權人追債的標的。就連欠稅未繳,國稅局也照樣強制執行保單解約償付。從去年 1 月至今年 3 月,保單遭強制解約件數暴增至 8712 件,不但債務人拿回的金額不多,受益人也損失慘重,不合乎比例原則。

保險局長施瓊華坦言,若保單遭強制解約,被保險人會失去保障,尤其是壽險主約被解約,連同健康險、傷害險等副約也跟著失效,對保障影響最劇。保險局對此委外研究報告近期已經出爐,正進行後續評估。

什麼是受益人介入權?

施瓊華指出,目前在國外已有「受益人介入權」制度,如果國內要執行受益人介入權的話,一定要修保險法。因為現行保險法規定,保單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前,是要保人的財產。所謂「受益人介入權」,即在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要保人同意後,代償這張保單可執行的金額。

施瓊華也說,如果要保人沒改變,保單之後還是可能變成強制執行標的,因此受益人代償後,一定取代原來的要保人,變更成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變成受益人的財產。受益人可透過債權人協商,代償還保單的可執行金額,要求債權人不執行解除權,然後再把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變更成受益人。

什麼是附約延續條款?

「但要保人或受益人都是同一人的話,就無法去執行受益人介入權」。施瓊華解釋,保險契約一般以壽險當主約,健康險、傷害險則以一年期的附約存在。現在保單分成兩種形態,一是主約與附約之間有「附約延續條款」,也就是主約不存在,附約可以單獨繼續延續。另是主約、附約綁在一起,主約解約後,附約就不復存在。

施瓊華認為,健康險、傷害險是真正的保障性商品,尤其是健康險所產生的效益,並非可用等價的金錢衡量。有些健康險、傷害險甚至沒有保價金、或是保價金不高。

施瓊華也說,有些債務人會向法官主張保單現金價值不高,是不是不用強制執行解約,有些則是需透過債權人協商,或是有些法官可能就強制執行下去。保險公司只能提前通知保戶,不能拒絕法院的執行命令。

保險局也正在與業者討論,對於主約、附約綁在一起的保單,如果法院不強制執行附約,保險局也希望保險公司是否願意加上「附約延續條款」,讓副約繼續存在,加強對保戶的保障。「畢竟險種很多,態樣也很多,保險局要把這些情境都釐清後,找出好的方案來解決。」

核稿編輯:陳涵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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