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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前業主向代理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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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前業主向代理追究
(明報) 2010年6月18日
【明報專訊】日前青衣青怡花園7座中層C室,透過拍賣售出的凶宅單位,在不知該單位為凶宅的情況下,購入單位的上手業主劉先生向本報表示,他正透過法律途徑,向曾為他促成交易的地產代理交涉。

劉先生表示,他在2009年8月以209.8萬元,透過一家中小型地產代理購入單位,在成交之前,他曾向該代理查詢是否凶宅,但對方經查核後仍未完全掌握是否凶宅,卻向劉覆示並非凶宅,而不是如實說不知道,故令劉決定購入單位;其後劉從另一家地產代理獲悉該單位是凶宅,因而向該中小型地產代理展開交涉。

凶宅並無法律定義

另外,他亦以直接向其他買家放售,及透過拍賣公司等方式放售單位(見表)。

本周二該單位終以178萬元拍出後,低劉購入價15%及低巿價30%。劉先生表示,已正式向上述的中小型地產代理透過法律途徑交涉,故現時不便公開陳述其他內容。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伍家賢表示,所謂凶宅並沒有法律定義,一般理解為曾發生命案或兇案的物業;買賣該類物業,在標準合同文本中也沒有此種條款,只能在特別條款中註明。

伍稱,買賣雙方應以合同內容為依據。買方如沒向賣方或地產代理查詢是否凶宅,當成交後賣方或地產代理一般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不過,若成交前經買方查詢,但對方沒有如實披露是凶宅,則可能構成隱瞞的法律責任(需由買方提交證據);但賣方或地產代理未能掌握資料而回覆買方不知道情下,一般不用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