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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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需要的,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规定,除获豁免外,所有在香港经营独资或合伙业务的人士,不论业务是以何种形式运作,均须在开始经营业务起计一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

香港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开业手续的后果

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倘未有依照《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可被罚款最高$5,000及监禁一年。

换领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届满前的一个月向已登记的业务发出续领商业登记证及缴费通知书。如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税务局可向逾期未缴交的缴费通知书征收罚款。付款后,附有付款机印的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特殊情况可申请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除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外,所有经营业务人士可申请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如﹕

(一) 该业务的利润主要得自提供服务及其每月平均销售/收入总额不超过$10,000;或

(二) 其他业务,其每月平均销售总额不超过$30,000。

更改商业登记数据

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业务数据有所变更后或结束业务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

如果您对香港公司开业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共同探讨

近来遇到一些客户,香港公司是没有开业的,就是商业登记证上面业务性质写着的是:corp

这就是还未申请开业的

而他们的秘书公司甚至代理那边,居然跟他们解释可以不开业就营业,这根本就是收了钱不办事的不负责行为!


请看一下文件

商業登記署不接納尚未開始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

《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規定,獨資業務或合夥業務的經營者須於有關業務開始經營起計 1 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本局不會接納任何不存在或尚未開始經營的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

最近,本局收到大量以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為東主或合夥人的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本局發現大部份有關經營者均無法證明他們確實已在香港經營業務。本局已拒絕該等申請。

基於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士一般不能在留港期間在香港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本局會要求以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為東主或合夥人的業務提供其業務詳情(見問題樣本),以核實有關申請書上的資料(包括開業日期)。請注意,按《商業登記條例》規定,任何人士提供虛假資料,即屬犯法,可被罰港幣 5,000 元及監禁 1 年。

作為相關措施,當收到「合夥人變更通知書」(表格 IRBR64),通知加入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為業務合夥人時,本局會要求有關業務提供問題樣本第 1 及 2 條的資料,以核實有關的變更資料。



链接地址如下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及申請商業登記


不专业的人就是容易办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