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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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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卡爾薩根 2021年10月31日 (星期日)03:59 ;歷來作者:可達鴨Disd4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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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術語 > 特殊名詞 | 前往 台灣職棒歷年球員交易名單


英文Traded
說明

  交易制度是一種以選手去換取對方選手、金錢或選秀權的行為。在中華職棒比較不常見,中華職棒隊交易並無制定明確的制度,由於球團多認為球員是球團的資產拒絕交易,1990年三商虎隊藍文成曾經認為上場空間過小,報請三商球團將他交易給味全龍隊,遭球團拒絕。這應該第一宗浮出檯面但未進行的交易案。而正式的第一宗交易案為味全龍林易增陳彥成交易兄弟象指名的呂明賜案。

  然而交易制度在美國職棒是非常盛行的,每當交易截止日來臨前,有希望晉級季後賽的球隊會更加努力補強陣容,而無晉級希望的球隊則把握機會換取年輕選手藉以換血為未來做打算。

目次

[編輯] 我國職棒制度

中華職棒
  並未有明確制度,通常由領隊私下協商,大多的情形是一換一的交易,少數有一換二的情形。中信鯨隊有唯一一次跨國交易,對象是日本職棒大榮鷹隊

台灣大聯盟
  名義為交易,但因所有球隊皆屬於那魯灣育樂公司旗下經營,也可以說具有指派的性質。那魯灣育樂公司通常會根據戰績、球員出生地或球隊總教練所提出的需求,替旗下的四支球隊進行「球員交易」,以便平衡戰力、落實屬地主義或讓創造球隊風格,來增加吸引球迷進場的誘因。

[編輯] 美國職棒制度

  在每年的07月31日以前,美國職棒各球團可針對旗下的球員,針對球隊進行補強或是紓解球隊的財政壓力。交易的對象可以是大牌明星、隊上新秀、有潛力的小聯盟球員、金錢甚至是啤酒。若有一方還不確定要交易的主體,也可以用稍候指名的方式,先進行部份交易。交易之後,若發現交易的球員有瑕庛,可向聯盟申訴要求取消交易,聯盟主席辦公室可試情況裁決是否取消交易。

  若進入八月份,所有的交易行為必須經過讓渡制度,但極可能遭到其他球隊的阻擾。方法為先與另一方球隊談定好交易籌碼,在將所選定的球員放入讓渡名單內,另一方球隊則可以經過讓渡制度達成交易,但遭到其他球隊阻擾時可以有一次取消讓渡的機會。

  如果某位球員在MLB待滿五年,同時他在一張複數年合約(multi-year contract)未完成的期間被交易至別隊而在交易發生的那個球季結束之後,他還有至少一年的合約的話,那麼他可以得到一個要求交易(trade demand,簡稱TD)的執行權。具有要求交易(TD)資格的球員選擇執行的話,他可以指定 6 支不想被交易的球隊。如果球員執行要求交易(TD),並完成這次交易,離開原先被母隊交易之球隊,接下來必須要再完成三年的年資才能成為自由球員。不過這條規則只對2006年10月23日以前簽的合約有效,也就是說在這之後簽約的球員不再享有這個利用上述條款變成自由球員權利。

  如果當某位球員在MLB待滿十年,同時在最後的這五年都在同一支球隊的話,球隊只有在取得該球員同意之後,才能將他交易出去,相當於一般的拒絕交易條款 (No-Trade Clause),而這項條款又被稱為10-5條款。

  日後指定球員(Player To Be Named Later, PTBNL),有時候我們會在交易時,於雙方交換的球員名單中看到有一個叫日後指定球員(player to be named later)。而通常出現此種狀況以下有幾個可能的原因,首先,他們可能在等待某個期限過去,例如想交易的球員在傷兵名單中,但由於傷兵名單中的球員依規定不能被交易,必須要等到該名球員離開傷兵名單。而其中一個有名的例子是Jeremy Bonderman的交易案例,大聯盟規定,一個球員第一次簽職業約之後要過一年才能交易,所以當初運動家、老虎、洋基的三方交易中,Bonderman跟運動家簽約還未滿一年,只好以日後指定球員(Player To Be Named Later, PTBNL)的形式,在簽約滿一年以後才送過去。還有一個原因可能是因為,球隊不知道要選誰比較好,所以乾脆先不選,等以後再說。這種情形通常會先限定幾個球員,之後從這幾個球員當中挑。

  而PTBNL有兩個限制,第一,必須在6個月之內完成這項交易。第二,這個日後指定球員(PTBNL)在這段期間中不能放在所屬球隊的active roster中。由於有第二個限制,所以現在一般的PTBNL幾乎都是小聯盟球員。而會有這個限制據說也跟印地安人隊有關係,在1962年印地安人隊把捕手Harry Chiti送到大都會隊去,交換一個PTBNL,結果一個半月以後,日後指定球員(PTBNL)的人選揭曉,正是Harry Chiti自己。為了避免這種事件再次發生,因此後來新增了第二項限制。

  另外,當這個日後指定球員(PTBNL)的人選搞不定的時候,最後可能以有價物交換,絕大部分是現金。印地安人隊也曾有過這麼一個有趣的例子。1994年,印地安人隊雙城隊那裡用日後指定球員(PTBNL)交易來Dave Winfield,結果因為罷工提前結束球季的關係,Dave Winfield當年完全沒有為印地安人隊出賽,而在球季結束後變成為自由球員走人。最後雙城GM Andy MacPhail跟印地安人隊GM John Hart去吃了頓晚餐,印地安人隊買單了事,Winfield也成為(應該是)史上唯一一位用一頓晚餐換到的球員。

  球員申請要求交易(TD)的期限是由該年的10月15日或是世界大賽最後一戰結束的那一天後(看何者較晚)的15天期間。

  而球團必須在翌年的03月15日前將申請要求交易(TD)的球員交易出去。萬一球團無法完成交易,這名球員未完成的複數年合約將會作廢而成為自由球員(FA),這樣的自由球員(FA) 不論被任何一個球團簽走,原球團都得不到選秀權的補償;相對的,在03月15日前原球團尚未將這名申請要求交易(TD) 的球員成功交易的話,球員有權將要求交易(TD)撤回。

  在要求交易(TD)的情況下被交易掉的球員,在未來的三年將是一段「冰凍期」,即使他的複數年合約沒有涵蓋要求交易(TD)交易後的三年時間,他仍然沒有成為自由球員(FA)的資格不論(service time),亦不能二度要求交易(TD)。

  上述的例外在於如果球員原有的複數年合約已到期同時三年的冰凍期未到,球員可能在球團offer薪資仲裁、同時球員拒絕的情況下再度成為自由球員(FA),但對球團而言,這樣的自由球員(FA)仍然拿不到任何選秀權的補償。

  另外在休兵期簽下的自由球員,直到6月16日之前,如果要將他交易出去的話,必須取得該球員同意。

  要求交易(TD)的執行權是雖然不可剝奪,但如果在部分限制之不可交易條款(limited NTC)的作用下,要求交易(TD) 的優先權是較低的。

[編輯] 日本職棒制度

(待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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