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去年交通事故傷亡人數高達50.2萬人,創下歷史新高,今年交通傷亡數更增加一成,「行人地獄」成為台灣交通的代名詞。
為了除去汙名,立法院於今年4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內容涵蓋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
並新增13項民眾可檢舉項目,恢復一部分去年為減輕警方負擔而限縮檢舉的項目,不過紅線違停仍不開放民眾檢舉。
多項交通新制在6月30日正式上路,以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調整內容:
強化停讓保護行人
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並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未停讓罰鍰上限由新臺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 不停讓行人:處1,200元~6,000元罰緩
- 不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處2,400元~7,200元罰緩
- 肇事致人受傷:處7,200元~3萬6,000元罰鍰+吊扣駕照1年
-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處7,200元~3萬6,000元罰+吊銷駕照1年
圖片來源:警政署提供
不停讓行人取締標準
車輛應暫停(完全停止),讓行人先通過,禁止緩慢滑行。汽車前懸、機車前輪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小於3公尺則可取締。
圖片來源:警政署提供
提高無照駕駛罰則
明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等均為無照駕駛之情形。
- 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12,000元提高至24,000元。
- 5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
- 因酒駕吊扣(銷)駕駛執照再無照駕駛者,加罰12,000元(機車、小型車)或40,000元(大型車)。
- 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加重處罰吊扣牌照.。
- 增訂應通知14歲以上未成年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加重拒檢罰鍰新臺幣15,000元至45,000元。
- 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加重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年限為4年。
檢討違規記點制度
授權子法訂定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及通知程序等事項。
- 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 駕駛人可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點數(1年僅得扣抵2點)。
- 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之處罰規定。
- 延長因未辦理歸責而改記汽車違規紀錄之累計期間。
加重危險駕駛罰則
- 將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
- 提高罰鍰上限由新臺幣24,000元提高至36,000元。
- 危險駕駛態樣並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
- 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
開放民眾檢舉違規項目
2022年4月30日起,為減少惡意及連續檢舉,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限縮為46項。今年6月30日起,配合交通新制恢復13項。
目前開放民眾檢舉項目為以下59項:
新增13項檢舉項目 | 罰鍰 |
---|---|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 3000元~18000元 |
在高、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3000元~6000元 |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 1000元~6000元 |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 600元~1800元 |
汽車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600元~1800元 |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 600元~1800元 |
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 600元~1800元 |
汽車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 600元~1200元 |
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 600元~1200元 |
在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 600元~1200元 |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 600元~1200元 |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300元~600元 |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 300元~600元 |
原46項開放檢舉項目 |
---|
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 |
未戴安全帽 |
手持行動電話 |
點燃香菸駕駛 |
(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 |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高、快速公路) 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
(高、快速公路)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 |
(高、快速公路)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高、快速公路)行駛禁行路段 |
(高、快速公路) 連續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
(高、快速公路)向車外丟棄物品 |
(高、快速公路)車輪、輪胎膠皮或機件脫落 |
人員、車輛、動力機械違規進入高、快速公路 |
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機於高速 公路違規行駛 |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 |
危險駕駛、(蛇行) |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 |
於車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擋車) |
二車以上競駛競技 |
車輛不禮讓行人 |
車輛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 |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
駛入來車道 |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
行駛人行道 |
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
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
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
違規超車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 |
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 |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 |
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
違規迴車 |
交岔路口闖紅燈 |
行經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 |
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 |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 出入口五公尺內」之處所違規臨時停車。 |
違規併排臨時停車。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 出入口五公尺內」之處所違規停車 |
佔用身障停車格 |
違規併排停車 |
增訂古董車規定
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及其違反規定之罰責。
加強牌照管理
防止有心人利用車輛吊扣牌照後再受吊銷牌照處分可立即重領牌照,本次修正第66條增訂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等規定。
資料來源:警政署
(整理:陳芊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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