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迷思】疫情下擔任借貸「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 香港經濟日報 - 即時新聞頻道 - iMoney智富 - 名人薈萃 - D200904

【法律迷思】疫情下擔任借貸「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名人薈萃

發布時間: 2020/09/0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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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所拖累,不少公司都面臨裁員或倒閉潮。不論是僱主或僱員,在此時期難免會遇到周轉問題而有借貸或申請按揭的需要。在借貸或申請按揭時,有不少情況皆要求借款人 (borrower) 找尋第三者作為借貸的擔保人 (guarantor),可是很多人在成為擔保人時都忽略了其責任及風險。

甚麼是「擔保人」?

擔保人是指當借款人沒有履行債務責任的時侯(包括未能準時還款)而須按合約替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的人。一般而言,當借款人的入息不足(或不穩定)以通過貸款審批時,貸款人 (lender) 就可能要求第三者作為借貸或按揭的擔保人。

雖然現時並沒有條例訂明成為擔保人的資格,理論上除了未成年、沒有行為能力及破產人士,任何人只要願意就貸款負上擔保人的責任均可成為擔保人。但現實上,銀行一般只會接受親屬(或特定人士)作為擔保人,部分銀行甚至要求擔保人為借款人的直系親屬(即父母、子女、已婚伴侶)。

成為「擔保人」或影響未來置業計劃

當借款人未有依時償還貸款,銀行或財務公司就會向借款人追討債務,但如果借款人依然拖欠還款或失蹤,貸款人便會轉向擔保人追討。當擔保人被貸款人以法律途徑追討,他便須代為還款,及後再向借款人要求賠償。

除了有機會要替借款人還款外,成為擔保人亦會影響未來自身的借貸或置業計劃,因為擔保人的身分會紀錄在信貸資料庫中,如果日後要申請其他按揭時成數會較沒有擔保人身分低,而且供款與入息比率和壓力測試的要求亦會更嚴格。

「擔保人」與「借貸諮詢人」的分別

與擔保人不同,諮詢人(Referee)只是在借款人未能如期還款時讓貸款人聯絡之對象,從而了解情況或查詢借款人行蹤,他們在法律上並沒有責任為借款人還債。如果貸款人聯絡諮詢人追收債務、作出不斷滋擾或恐嚇,便有機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本港持牌銀行、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均受金管局監管。根據《銀行營運守則》,收數機構不可以採取騷擾性或不正當的收數手段;若果第三者(包括借貸諮詢人)並未與機構訂立任何正式協議,就借款人的債務作出擔保,該機構(及所聘用的收數公司)便不應試圖向該等人士追討債項。

至於財務公司則受《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所監管, 同樣須遵守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所頒布的《放債營運守則》,不可直接或間接地向諮詢人追討債項。

如讀者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歡迎到筆者Facebook專頁「蘇文傑律師Albert So」留言。想了解更多法律資訊,請參考YouTube「法律迷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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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蘇文傑律師(Albert So) 客席法學教授、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財富承傳策劃協會主席、Old Bailey & Associates 首席法律顧問

欄名 : 法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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